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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效果评析与优化(上)

2018-12-27 来源: 浏览:2959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效果评析与优化(上)

                 ——基于257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自诉判决的实证分析

                            李 扬

【论文摘要】被害人对于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提起自诉的方式期望达到“实现诉权”、“获得赔偿”与“追究犯罪”三个目标,实践中这三个目标的实现程度各不相同,而影响目标实现的关键性因素主要有自诉人的举证能力,被告人的认罪赔偿态度和司法裁判的规范化程度。要提升和优化该类自诉犯罪的诉讼效果,需进一步明确公诉与自诉程序的衔接机制、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和诉前调解机制,细化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关键词】自诉  证据保全  诉讼效果  诉前调解

 

作为既可公诉又可自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三类自诉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类,[1]其中尤以轻伤害案件为主[2]。对于该类案件,立法将启动刑事诉讼的程序选择权赋予了被害人,而实践中确有相当比例的被害人选择通过提起自诉的方式追究犯罪,维护自己的权益。与公诉案件相比,被害人选择自诉程序是希望同时获得“实现诉权”、“追究犯罪”和“获得赔偿”等多元化的诉讼效果。然而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其第一款适用的范围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范围高度重合,意味着轻伤害类案件的被害人通过选择公诉程序也可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甚至在侦查阶段即可由侦查机关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并执行,而速裁程序的试点更是极大地缩短了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时间。由此而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程序即被置于尴尬的境地,其一方面要求自诉人承担与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相同的证明责任和诉讼风险,另一方面,自诉人通过自诉程序获得的诉讼收益与公诉程序相比却并无明显差别,导致实践中大量本来可以通过自诉方式结案的案件涌入到公诉程序中[3],使得本已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配置更为困难。

那么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践中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效果如何?如何理顺该类案件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关系?如何优化和提升该类案件自诉程序的效果并使其在充分保障被害人诉讼权益的同时高效合理的分流案件,提高诉讼效率?为了研究这些问题,笔者特意选取了257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自诉犯罪的裁判文书,以期通过对这些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来进一步探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的审判效果和诉讼价值。

一、基本样本分析

对实证性研究而言,研究对象的确定极为重要。在某种程度上,研究对象选取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是否能够得出科学的研究结论。为了保障研究结果的准确性,笔者将2013年1月至今我国各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推荐至最高人民法院的精选案例中属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自诉案例共257例全部进行了统计,作为本文分析的样本。[4]对上述案例基本情况的分析,笔者主要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案件审理基本情况两方面入手展开研究。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原被告当事人的关系

在257例分析样本中,裁判文书中明确说明了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有201例。其中(1)以双方当事人生活居住环境为依据划分,发生在城镇当事人间的案例有105例,发生在农村当事人之间的案例有96例;(2)以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为依据,发生在邻里或同村村民之间的有101例,发生在亲属、配偶及同居男女之间的有29例,发生于同事、同学或雇佣关系主体之间的有17例,发生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有8例,发生于陌生人之间的有46例。

图1.jpg

                             图1

2、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情况

(1)自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情况

在本文的分析样本中,自诉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案例为128例,占全部统计案例的49.81%,在自诉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案例中,委托近亲属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有46例,占全部案例的17.9%,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有83例,占全部统计案例的32.3%,其中通过法律援助方式获得律师服务的有6例。

(2)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情况

在257例案例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案例为162例,占全部统计案例的63.03%,委托近亲属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有26例,占10.12%,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有69例,占全部案例统计的26.85%,其中通过法律援助或法院指定方式获得律师服务的有4例。

图2.jpg

                                图2

如上所示不难发现,第一,与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公诉人相比,近半数的自诉人是在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下自行启动并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二,无论是自诉人还是被告人,委托执业律师参与诉讼的比例均低于本文分析样本总量的1/3。

3、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在本文分析的257例案例中,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有226例,对被告人决定逮捕的有27例(含先取保后逮捕案例1例),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有6例(含先逮捕后取保候审的3例),拘留1例,未决羁押率为10.89%。

图3.jpg

                           图3

(二)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1、案件审理地点

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为基本单位,在本文分析的样本中,案件审理地点涵盖了我国18个省、2个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共计24个省市。各地具体案件审理数量如下表:

省份

案件数量

省份

案件数量

省份

案件数量

安徽

7

黑龙江

6

山西

12

北京

10

湖北

8

陕西

42

福建

11

湖南

28

上海

6

甘肃

35

吉林

11

四川

4

广东

9

江苏

5

天津

1

河北

13

宁夏

9

新疆

3

河南

8

青海

1

云南

9

浙江

4

重庆

13

贵州

2

                        表1

2、审理法院及审级情况

在本文分析样本中,生效判决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有112例,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144例,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例。在审级方面,一审结案的有112例,经过二审结案的有139例,通过再审程序结案的有6例,由此计算,分析样本中故意伤害自诉案件的上诉率为54.86%,再审率为2.33%。

在二审结案的139例案例中,单独由自诉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有54例,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有47例,双方均提出上诉的有38例。即在全部257例裁判样本中,自诉人不服一审裁判的上诉率为35.79%,被告人不服一审裁判的上诉率为33.07%,自诉人与被告人对一审裁判的满意率基本持平。

3、案件审理时间

以作出生效判决的时间为基准,2013年审结的案件为84件,2014年72件,2015年70件,2016年由于受裁判文书公开周期的影响,仅为31件。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在本文分析样本中,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为243例,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仅为14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比例高达94.55%。

5、案件审理方式

257例裁判样本全部是以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16例,占全部样本总数的6.25%,其余皆适用了普通审理程序。

综上所述,通过对全部样本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案件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笔者认为,故意伤害自诉案件整体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第一,该类案件多因民间纠纷引起,超过77%的案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人身关系;第二,与公诉案件相比较,故意伤害自诉案件呈现出委托率低、未决羁押率低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率高三个特征。

 二、自诉人诉讼目标实现状况分析

(一)自诉人诉权实现情况

自诉人诉权的实现在刑事自诉程序中主要表现为能否成功的启动自诉程序,获得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机会。因而,要考察自诉人诉权实现的状况,从裁判的结果入手,主要是通过对“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和“自诉人因证据不足而撤回自诉”两项数据展开研究。

在本文分析样本中,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和自诉人因证据不足撤回自诉的案例共有18例,占全部分析样本的7.01%。其中,自诉人因证据不足而撤回自诉的有5例,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第案例有13例:包括因证据不足而驳回起诉的9例,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起诉的2例,因被告人下落不明和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而驳回起诉的各1例。值得关注的是,在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13例案例中,一审裁定生效的仅1例,二审维持一审驳回裁定的有12例,且二审无改变一审驳回起诉裁定的案例。由此可见,第一,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超过九成的被害人能够通过提起自诉的方式实现诉权;第二,在未成功启动审判程序的自诉人中,绝大多数的自诉人选择用尽法定的救济途径,通过上诉方式要求人民法院受理其诉讼请求。

(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

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衡量自诉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效果如何,可从分析样本的定罪和量刑情况进行考量。

1、对被告人定罪情况

在本文全部分析样本中,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有129例,定罪率为50.19%,远低于同时期刑事公诉案件98.5%的定罪率[5]。

2、对被告人量刑情况

在129例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案例中,对被告人的量刑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免于刑事处罚四类。其中对被告人判处管制的有16例,判处拘役的有17例,判处有期徒刑的有71例,免于刑事处罚的有25例。

图4.jpg

                                 图4

以实际执行的刑罚是否剥夺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依据,可以将上述有罪判决案例划分为两类,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实刑的有26例,未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有103例,具体包括:管制16例、免于处罚25例、有期徒刑缓刑50例和拘役缓刑12例。即在被判定有罪的案例中,被告人实际被执行刑罚的比例为20.16%。如果以本文全部分析样本为统计母本,被告人实际执行了刑罚的比例仅为10.11%。

(三)自诉人获得经济赔偿的情况

自诉人启动刑事自诉程序,除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希望通过自诉程序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对于国家而言,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自诉人并争取获得自诉人的谅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自诉人主要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两种方式获取经济赔偿。

1、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情况

在243例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中,法院判决支持自诉人赔偿请求的有196例,占自诉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案例总数的80.66%,占全部分析样本的76.26%。其中人民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数额最多的为109239元,最低为366.4元,平均赔偿金额为18118.28元。如对具体赔偿数额进行分层统计,赔偿金额5000元以下的有36例,5000-20000元的有98例,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的有52例,50000元以上的有10例。

 

图5.jpg

                                  图5

由是观之,自诉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获得经济赔偿,在实践中呈现出两个特征:其一,自诉人选择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获取被告人经济赔偿的比例高,且其诉讼请求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比例也相对较高;其二,赔偿金额个案差异较大,分析样本中获得的最高额赔偿是最低额度赔偿的298倍,平均获得的赔偿金额较低,仅有25.52%的自诉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获得了超过2万元的赔偿金。

2、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情况

自诉人与被告人的和解情况,笔者拟主要通过“调解结案数”和“自诉人因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而撤回起诉”两个维度加以统计。

在本文257例案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例有19例,其中一审调解结案10例,二审调解结案9例;自诉人因与被告人达到和解而主动撤诉的有21例,其中一审19例,二审2例。据此,自诉人与被告人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例共有40例,占本文全部分析案例的15.56%。

综上所述,从自诉人启动自诉程序希望获得的诉讼目标而言,目前自诉人诉权行使的目标实现情况总体较好,自诉人获得经济赔偿的效果次之,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与公诉案件相比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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