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五湖四海的500名律师齐聚一堂聆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精彩演讲,有观点的碰撞,有思想的启迪,开阔了刑辩的新视野。
李扬律师从15个问题一一展开。因记录的不完整性,加之篇幅所限,需要完整的听取,加入智元即可获取,仅选取如下:
一、刑事辩护的核心问题
辩护的双重目标
刑事辩护需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如何说服裁判者认可律师的辩护观点;二是如何使裁判者不敢、不愿、不能故意判错案。前者属于辩护技术层面,可通过学习训练掌握;后者属于辩护策略层面,需结合具体案件灵活把握。
听到此处终于明白进攻是最好的策略,光讲事实摆道理无法叫醒装睡的人。
庭内辩护与庭外辩护的关系
庭内辩护:由律师独立承担,核心目标是使法官在内心认可律师的辩护内容,即使做无罪辩护,也要让法官认为"这个人可能是冤枉的"。
庭外辩护:需多方力量配合,律师不宜冲在最前面,家属作为核心力量效果更优。
适用边界:案情简单、无案外因素的案件无需庭外辩护;职务犯罪等受外部强力影响的案件需庭内庭外配合。
二、刑事辩护策略制定的基本理念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刑事辩护是以弱胜强的过程,需调动所有可用因素:
司法人员作为团结对象
案例一:云南某涉黑案件,主审法官因被排挤、不愿审理该案,主动配合律师申请管辖异议,最终推动案件管辖移送。
案例二:河北某诈骗案件,律师与检察官激烈对抗、写"宣战信",导致检察官量刑建议从3年提升至7年,最终判处9年,体现"不断树敌"的负面效果。
案例三:甘肃白银远洋捕捞案件,律师策略性将"逼迫认罪认罚"行为张冠李戴至公诉部门主任,使其"因病"缺席庭审,消除辩护障碍。
诉讼参与人作为团结对象
非吸案件投资人:与被告人利益一致(回款vs自由),可通过投资人信访制造谈判筹码。
诈骗案件被害人:多数希望被告人出狱还款,可配合出庭说明情况。
同案认罪被告人:通过庭前会议"下钩子",使其看到无罪希望后倒向辩护方,形成"踊跃发言"的庭审氛围。
案外人作为团结对象
案例:某正厅级干部受贿案,律师将监委试图让其诬陷前任省领导的情况制作会见笔录,转交相关领导,引发省监委内部调查,打破案件僵局。
所有辩护行为为辩护目标服务
动态调整策略
新疆马军强案:面对法院"走过场"式庭前会议,律师提交21份申请(含部分"纯找茬"申请),成功推动延期8个月,期间法官态度转变,最终主动办理取保。
安徽某案:律师因"凳子上有钉子"当庭控告法官,被评价为"无目的对抗",反致法官轻视。
目的分解与阶段推进
某国企贪污案:将"无罪判决"分解为"先取保→再逼监委放手"两阶段
第一阶段:庭前会议强势表现→家属"虚晃一枪"式控告→庭审造势→提交病历申请取保→申请法院院长回避→成功取保。
关键细节:安排被告人"配合"卧床,法院下班查看监控时保持病状;看守所发函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层层施压至高院。
谁阻碍无罪判决,战火延伸到谁
核心原则:精准识别辩护障碍,将压力传导至关键决策者。
操作要点:通过程序性申请(如回避申请)使上层决策者感知个人责任风险,即使申请被驳回,亦达成"惹一身骚"的警示效果。
关键案例复盘
黑客入侵赌博网站案(辩护策略失误案例)
案件经过
被告人(技术高材生)入侵境外赌博网站转移资金,张家界警方初期以"分赃一半"换取取保,后异地警方介入。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选择无罪辩护,指导被告人全面翻供,家属媒体曝光施压
检察院妥协:愿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缓刑,要求退缴剩余款项。一审律师判断:认为检察院让步系"心虚",坚持无罪辩护到底。
结果:法院未予协商机会,直接判处15年有期徒刑
策略失误分析
被告人确系有罪(非冤枉),不具备无罪辩护的事实基础。已达成"缓刑"谈判成果时未收手,误判"以打促谈"的火候。律师越努力,结果越偏离目标,形成"负效辩护"
辩护策略的个案性与动态性
一案一方:即使指控事实相同,法官、检察官、案外因素各异,无通用公式。
节奏与火候:需持续观察、实战感悟,把握何时对抗、何时妥协。
实时校准:每一动作前需自问"目标是什么""是否偏离目标""是否带情绪化",以低容错率环境下的精准操作实现以弱胜强。
弄假成真理念
李扬律师在讲到此处时让人眼前一亮刑事辩护还可以运用谋略,弄假成真对应的是三十六计无中生有,制造虚假假象迷惑对方,虚假表像之下,最终变成真实的局面,正是由假变真、弄假成真也。
通过对41个无罪案例的复盘,发现一线司法人员因权力受限而采取"程序应付"策略,而辩护律师的核心突破点在于将法官"假意配合"转化为"实质审查"——以程序刚性推动事实认定,最终倒逼司法系统内部产生分歧声音,形成无罪空间。
弄假成真:策略本质
核心含义:法官/检察官因缺乏实质决策权,往往以"程序配合"姿态应付律师,而非真心追求正义;律师需将这种"假意配合"当作真机会,通过持续施压使案件问题充分暴露。
落地价值:打破"对牛弹琴"的无力感,建立"程序即战场"的主动思维,把对方的消极防御转化为己方的积极进攻。
关键认知:无罪结果极少源于承办人初始的正义动机,而是程序压力累积后的"不得不为"。
权力结构:困境诊断
一线司法人员权力萎缩的两种表现:检察官连举证顺序都需请示;法官连补充一张情况说明都需重新开庭前会议。
深层影响:承办人心态从"我要主持正义"转向"我不要惹麻烦",形成"螺丝钉"式自我保护。
辩护启示:放弃"说服承办人"的幻想,转向"制造承办人无法回避的问题"。
态度转变:节点识别
第一阶段:法官"假意应付"——你要申请我就批,你要调取我就发函,但内心只想配合开完庭。
转折点:当程序问题充分暴露,法官发现"案件稀巴碎",产生"不能砸在我手里"的危机感。
第二阶段:法官内部出现不同声音,合议庭/审委会分歧显现,为无罪结果创造组织条件。
识别信号:法官从被动配合转为主动追问、要求补充说明、或主动提及向上汇报。
庭外配合:系统施压
功能定位:程序内辩护制造"案件有问题"的客观事实,庭外辩护放大该事实的组织影响。
典型案例逻辑:法院强行取保→检察院感到压力→向上级汇报时修正立场→从"强烈反对"转为"证据确实有问题"。
方法要点:庭外动作需与庭内程序节点精准配合,形成"法院先行、检察跟进"的连锁反应。
复盘验证:41个无罪案例的共性
无一案件依赖承办人初始正义感。
无一案件跳过"程序充分展开"阶段。
多数案件经历"应付→警觉→分歧→妥协"的完整链条。
律师核心能力:将"假"的程序权利用"真",持续至对方无法维持虚假姿态。
三、刑事辩护的两大原则利他性与系统性
利他性原则
利他性原则是指律师在制定辩护策略或实施辩护行为时,需站在能够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人(如检察官、法官、审委会委员等)的角度思考问题,而非仅从律师自身角度出发。
核心要义
单向思维方式无法解决刑事辩护尤其是无罪辩护问题。
辩护的终极目标是说服法官认可律师观点。
衡量辩护效果的标准是"是否说到法官心里去",而非律师自认为讲清楚了。
典型案例一:王海泉案(监委成立后首个法院判无罪案件)
案件背景:当事人系质监局局长,被控受贿与滥用职权两罪。滥用职权指控源于当地一栋无手续建筑开裂,监委将责任归于当事人。
常规辩护失效:律师多次向检察官论证滥用职权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检察官完全不予理会。
利他性策略奏效:律师转换角度,指出若认定滥用职权,外资方可起诉中国政府要求赔偿,将引发重大外交与财政风险。此观点直接触动检察官利益关切,最终检委会撤下滥用职权罪名。
典型案例二:江西赣州非吸/集资诈骗案。
案件背景:当事人前半部分行为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3亿元),后半部分因资不抵债定集资诈骗(600万元)。
辩护策略:律师在庭前会议间隙与法官沟通,指出若分两罪处理,将导致同案被害人受偿比例悬殊(非吸约10%退赔率 vs 诈骗全额退赔),引发大规模信访与社会不稳定。
效果:该观点与高院内参意见完全一致,虽检察院坚持起诉,最终法院未认定集资诈骗。
典型案例三:香港企业家案(开设赌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案件背景:当事人经营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千亿流水,被控两罪,检方建议量刑9年。当事人诉求为取保判缓刑以挽救80余家公司。
关键转折:律师与法官沟通中捕捉到两个核心信号——(1)担心香港身份人员取保后潜逃,法官个人需担责;(2)法官内心认为"搞了几千亿判缓刑太便宜他了"。
策略调整:意识到原方案无法打消法官顾虑,立即改为推进开庭,通过庭审证明当事人确有问题但不冤枉,消除"判轻了太便宜"的心理障碍后,再谈取保。
庭外辩护的利他性
控告有效的原理:让法官感受到若酿成冤案,家属将不依不饶追究到底,切实损害法官个人利益。
监委的软肋:监委人员坦言"最怕不确定性"——知道案件有问题,但不知何时、何地爆发。
微观层面的利他性
避免被法官频繁打断:发言需精准对焦法官关切,而非自我感动式慷慨陈词。
法官/检察官背景调查:不同背景人员对案件理解差异显著,需针对性调整策略。
典型案例四:安徽芜湖诈骗案
案件背景:当事人涉嫌诈骗,家庭情况特殊(两孩子残疾、四老人三患癌、妻子乳腺癌),老父亲下跪求援。
背景调查:承办法官为从未审理过刑事案件的副院长,女性,曾有学雷锋先进事迹报道,心善且缺乏刑庭法官的"麻木"。
策略设计:安排家属撰写感人至深的信件,附孩子亲笔信,专述家庭困难不谈案情。
效果:法官主动致电家属表示关切,最终力排众议判缓刑。
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是指律师作为案件操盘手,需综合调配所有资源,把握辩护节奏,将刑事辩护视为系统工程而非阶段性事务。
核心要义
律师是指挥官,需考虑所有因素、所有步骤的联动。
辩护节奏的把握是系统性原则的主要体现。
诉讼主导权可在律师手中:想让庭开下去就能开下去,想让它停下来有万种方法。
典型案例五:警察职务犯罪案
操作手法:法官配合调取证据但态度暧昧,律师判断需争取庭外辩护时间。
借题发挥:庭前会议前法官多次要求律师提前提交证据,承诺控辩平等;会议当天检察官突然出示20余份新证据。
策略动作:当场质疑程序不公,以"控辩不平等"为由坚决反对继续开庭,要求一个月阅卷时间。
真实目的:借发火为由头,为庭外辩护争取时间窗口,最终推动法院态度转变。
典型案例六:北京古玩商案(咨询案件)
案件症结:卖古玩者与盗墓贼并案处理,法院拟强判。
系统性方案:必须分案,否则无罪辩护无可能。
效果反馈:当事人后续告知已分案,法官、检察官态度明显变化。
微观层面的系统性证据提交的时机把控
无罪辩护意见在检察院阶段需慎重:过早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指向,可能沦为检察官补侦提纲,增加辩护难度。
判断:若基本不具备存疑无罪可能,主战场在一审,则部分观点需保留。
程序辩护的克制与留白
典型案例:马军强案二审
背景:一审重审判10年,二审法官坦诚愿争取无罪但难度大,若失败可能维持原判。
关键钩子:一审庭前会议提交排非申请,法官未予回应(未驳回也未调查)。重一审时律师忍住未提异议。
策略运用:向二审法官提出"程序违法发回"路径——庭前排非申请未启动调查程序、未作回应,属程序违法。
效果:二审法官"眼都亮",最终以此为由发回,一审法院直接放人,检察院撤回起诉。
核心告诫
每一步行为必须有目的性,需清醒判断"这个动作对我是有利还是不利"。
无罪辩护切忌"为对抗而对抗",需时刻回归"最终目的是什么"。
刑事辩护是"克制的艺术",有时忍住比出击更重要。
四、案例会诊。
选取了5个案例:诈骗罪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冲突案;KTV组织卖淫罪管辖与定性争议案;故意伤害罪证据体系与正当防卫认定案;诈骗罪(冒充领导)证据矛盾与取证策略案;职务犯罪(合伙投资型受贿)证据隐匿与分案并案案。
参会律师踊跃发表意见,空前热烈。我就故意伤害案结合亲办案件进行了发言,建议找准无罪辩护点进行出击。 两天一夜的培训结束了,留给我们慢慢消化的时间,并熟练运用,以个案促进司法的公正。
以上是关于李扬刑辩|参加刑事律师李扬博士广州“刑事辩护庭审实战策略与技巧”有感的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专业办理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如需咨询刑事律师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