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我想从这套能力体系出发,逐一对照李扬律师在授课中呈现的方法论,记录下自己的观察和思考。这不是一篇传统意义上的心得,更像是一次以课程内容为素材、以能力框架为量尺的比对练习。
一、比对的起点:辩护人的能力结构应当是什么
基于对职务犯罪案件权力不对称格局的分析,我曾将辩护人的核心能力归纳为四个层次:基础专业能力、程序对抗能力、策略与沟通能力、心理与职业素养。这套框架的预设是——在调查人员精于“建构有罪逻辑”、公权力占据结构性优势的前提下,辩护人必须在这四个维度上“高出半格”,才可能形成有效对抗。这套框架是否成立,需要在实际样本中验证。李扬律师的授课恰好提供了这样一个样本。
二、基础专业能力的呈现:从构成要件到证据链条
(一)构成要件解释的精确性
庭审发问服务于最终辩论,服务于法官的内心确信。李扬律师对发问的这一定位,要求律师对构成要件的拆解必须精确到“最小单元”。发问的每一句话,都应当对应某一构成要件、某一待证事实、某一条论证路径。她对法官内心确信形成机制的分析——“律师所说的某些点,正好与法官自己人生阅历认可的点卡上了,是法官自己说服了自己”——触及了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深层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须“综合全案证据”,“综合”背后的判断机制从来是人的主观认知。能够在方法论层面正视并回应这一问题,是对法条精细理解之后才能抵达的深度。
(二)证据链审查与解构能力
庭审发问的四重功能,本质上是一套完整的证据链审查体系。第一重功能——“补全辩论阶段没有证据支撑的论据”——指向的是对证据链断裂处的精准识别。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考察企业真实价值的完整过程不在卷宗中,公安没有给他记录。李扬律师通过发问将这一过程带进法庭,当庭完成辩护逻辑的闭环。
第二重功能——“给证据矛盾提供合理解释的机会”——指向的是对控方证据矛盾点的主动回应。笔录与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是法庭上最致命的破绽,发问为当事人预设解释的“出口”,是应对这一破绽的精准设计。
第三重功能——“将影响法官判断的案件背景带进法庭”——指向的是对“证据之外影响心证因素”的把握。有些背景与证据无关,却直接影响法官对案件真相的判断,发问是将其带入法庭的唯一入口。
第四重功能——“发现并揭示侦查阶段非法取证的线索”——指向的是对证据合法性的深层审查。
这四重功能覆盖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审查、矛盾点审查、背景信息补全和合法性审查,是一套完整的证据审查方法论。
(三)交叉学科知识的掌握
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对企业的考察逻辑——亲赴生产车间、在武汉三个超市蹲点观察猪肉客流量、评估市场潜力——涉及对企业经营、市场调研、上市规则的复合认知。李扬律师能够精准识别这些被侦查机关忽略的细节,并通过发问将其转化为法庭上的有效陈述,说明她对这些领域有足够的理解力和转化力。三、程序对抗能力的系统运用
(一)程序辩护的精准定位
李扬律师对程序辩护“双刃剑”属性的分析,展现了其对程序法工具的准确把握。她指出了两种极端倾向——一种是滥用,把申请管辖回避当作“刷存在感”的标配;另一种是弃用,认为程序辩护无效走形式。她给出的判断是:“我们手里的武器只有两部法典——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如果认为程序辩护没用,就等于主动放弃了一半的武器库。”这句话的价值不在于修辞,而在于对刑诉法功能的正确定位。
马军强案中,她在重审庭前会议上一口气提交21份申请,用程序辩护“强行踩下刹车”。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21份申请不是为了制造程序障碍,而是为了迫使法官慢下来、认真阅卷。一旦认真阅卷,法官自己会发现案件问题。程序辩护的价值在这里被精确定义:倒逼法官进入实质审查。
(二)庭审发问的方法论深度
庭审发问看似简单,却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集中检验。李扬律师将其定位为“战略武器”,并系统梳理了其四重功能。她提出的“发问是庭审辩护系统工程的一部分,服务于最终的辩论,更服务于法官的内心确信”——明确了发问在整个辩护体系中的坐标:不是独立环节,而是辩论的前置支撑;不是形式性程序,而是影响心证的实质性动作。
“漫不经心的发问是在浪费法庭资源,精心设计的发问则是庭审中无声的胜负手。”这句话揭示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发问的质量,取决于庭前对案件事实的挖掘深度和对证据体系的理解精度。
四、策略与沟通能力的完整体系
(一)裁判者心理分析的方法论
李扬律师在授课中反复追问一个问题:法官凭什么相信你?她对法官内心确信形成机制的分析是最具方法论价值的部分。她指出,法官判断案件靠的不是纯粹的证据逻辑,而是内心确信;内心确信的来源,是他自己的人生阅历;说服法官,是律师所说的某些点正好与法官自己人生阅历认可的点卡上了。
这套分析框架的价值在于:它将“如何说服法官”这个抽象问题转化为了可操作的具体路径——找到案件中能与法官既有认知产生共振的“卡点”,用细节触碰人生认知,引导法官自己走向真相。
王海泉受贿案中,行贿人实名举报,证据链严丝合缝,但被告人曾强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公司当众下跪借款发薪。李扬律师通过发问将这段背景带入法庭,法官事后悄悄展开调查,发现属实。这段“背景”与证据无关,却直接回答了“为何有人不惜自陷犯罪风险也要举报他”这个核心疑问,触碰了法官对“公道”的认知。
(二)辩护策略的理性选择
李扬律师在授课中提及一位从业二十年的刑辩律师,自称每个案件都做无罪辩护,“证据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我就做无罪辩护”。二十余年八十多个案件,只有三个酌定不起诉,且均为超市盗窃、轻伤化解这类最易处理的案件。她对这个案例的引用,体现的是对辩护策略选择的高度理性。“当事人把真金白银、身家性命托付给律师,要的是结果,不是律师个人的表达欲望。”这句话指向辩护律师角色定位的核心问题——辩护不是自我表达,而是为当事人争取实际利益。
她对“值得坚守无罪辩护的三个条件”——被告人自己坚定不认罪、家属给力配合、案件存在可辩空间或被告人确属冤枉——的总结,是对无罪辩护适用边界的精准界定。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做无罪辩护,但每一个案件都必须做有效辩护。
(三)穿透式辩护的实践路径
王海泉案是穿透式辩护的典型样本。控方的指控逻辑是完整的——行贿人实名举报,证据链层层相扣。但李扬律师通过发问将案件的“来龙去脉”带入法庭,让法官看到了指控逻辑之外的事实。这是穿透式辩护的实质:不是对抗证据本身,而是让法官看到证据之外的完整事实,从而重新理解证据的意义。在控方擅长“建构”有罪逻辑的背景下,辩护人需要具备的是“解构”能力——发现那些被忽略的背景、被遗漏的细节、被剪裁的事实,将其还原到法庭视野中。
五、心理素养与职业伦理的稳定内核
(一)权力不对称格局中的专业定力
李扬律师在授课中分享了一个真实细节:黑龙江的一位年轻法官说“我很害怕……所有刺头的案件都分给我了,但我什么都决定不了。”这个细节揭示的是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普遍存在的制度性压力。在这种压力面前,辩护律师需要保持专业定力——既不因压力放弃合理辩护,也不因情绪驱动走向对抗。李扬律师在授课中展现的理性姿态,本身就是这种定力的体现。她对程序辩护“双刃剑”的冷静分析,对无罪辩护边界的严格设定,都建立在对司法运行机制清醒认知的基础上,而非对某一立场的情绪化坚持。
(二)“敢于辩护”与“善于辩护”的统一
“靠死磕解决不了问题,靠跪求解决不了问题,唯有靠脑子、靠策略、靠智取。”这句话将“敢于辩护”的勇气与“善于辩护”的技术统一了起来——勇气不是蛮干,而是在专业支撑下的精准出击;策略不是妥协,而是在约束条件下争取最大可能。她对刑辩“铁三角”——律师、被告人、家属——的论述,也是这一判断的延伸。单靠律师在当下环境难以支撑无罪判决,家属的坚守、被告人的坚定,三股绳拧在一起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对抗。庭外辩护不是对庭内辩护的替代,而是对其保障的补充。
六、对李扬律师“能力厚度”的几点观察
(一)“全面覆盖”的稀缺性
我曾在分析中提出,辩护人的核心能力包含四个层次、二十余项具体要求。在现实中,能在其中某一维度达到卓越已属不易。而李扬律师的方法论几乎覆盖了全部维度,各维度之间相互支撑、彼此贯通——发问服务于辩论,程序辩护服务于实体,对法官心理的理解统领所有策略。这套完整的方法论闭环,在刑辩实务培训中并不多见。(二)“知道”与“做到”之间的跨越
法律从业者中,“知道”的人从来不缺——知道法条、知道司法解释、知道理论争议。但“知道”与“做到”之间存在巨大距离。李扬律师授课的真正价值,不在于提供了多少新知识,而在于展示了一个人如何将“知道”的东西在实战中“做到”。个案发问设计、马军强案中的程序策略、王海泉案中的背景带入——每一处都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操作。没有足够数量的案件积累和对经验教训的持续反思,难以形成这样的方法论体系。
(三)方法论的迁移价值
一套方法论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具体案件,更在于可以被学习、被迁移、被应用。李扬律师授课最可贵之处,在于她呈现的不是经验碎片,而是经过提炼的方法——发问的四重功能、程序辩护的双刃剑属性、无罪辩护的三个条件——这些是可以被理解和运用的分析工具,而非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技巧。总之:参加这次培训之前,我曾将职务犯罪辩护人的核心能力体系概括为四个层次——基础专业能力、程序对抗能力、策略与沟通能力、心理与职业素养。彼时我认为,能在其中某一个层次上达到卓越,已属不易。
对照这套框架观察李扬律师在广州的授课,一个直观的结论是:她在每一个层次上都展现了可被验证但难以复制的扎实功底。从构成要件的精细化解释,到发问和程序辩护的精准运用;从对裁判者心理的深刻理解,到对辩护策略的理性节制——这些能力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支撑、彼此贯通,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方法论体系。
这种“全面覆盖”式的专业厚度,是我从李扬律师课程中观察到的最显著特征。
学然后知不足。这大约是所有参加这次培训的人共同的感受,也是继续前行的起点。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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