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律师:第二点,我们在提交异议时候最好有附有相关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面对财产被违法查封的困境,很多人会从无罪推定原则出发,认为在法院判定有罪之前,证明查封合理性的责任应在办案机关,自己无需自证清白。这种想法固然符合法律逻辑,但在实践中解决问题时,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才是推动财产解封的有效方式。例如在财产类犯罪案件中,房产和银行账户是最常被查封的对象,如果房产一旦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房产价值将大幅缩水,首次拍卖按市价75%定价,二次拍卖更是低至60%,原本价值百万的房产最终可能仅能卖出六十万,与自行出售的价格相差悬殊,因此,尽快证明房产不属于涉案财产申请解封至关重要。 李扬律师:那么对于房产被查封的问题,我们应当如何证明呢?我个人认为是很容易的事情。现今房产价值动辄百万千万,普通人购置房产时,一般都不会选择使用现金交易,而是通过银行转账完成,这就使得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首付款支付记录,房产证登记日期等信息都有据可查。比如,如果办案机关指控犯罪行为发生在2020年,而房产早在2018年就已经购买,且资金来源合法,那么仅从时间维度就能清晰证明该房产与犯罪行为不存在关联。再比如,即便房产购置时间在犯罪指控期间,但能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购房款来自亲属赠与,同样可以排除其作为涉案财产的可能性。在实际代理案件过程中,只要房产确实与案件无关,当事人几乎都能通过完整的证据材料实现解封;反之,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往往意味着该财产确实涉及案件。
李扬律师:在实践中,除了被告人本人的财产,配偶、父母的银行卡甚至医保卡也可能遭遇连带查封。遇到这种情况,亲属同样有权申请解封,且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然而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常以案件尚未定论为由推诿,拒绝处理解封申请。此时,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寻求帮助是关键。我之前代理的案件中有一个成功案例,我在办案机关碰壁后,立即整理申请材料,并附上侦查监督申请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要求检察院对违法查封行为进行审查,并给出书面答复,还明确表示若未得到回应,将向上级机关申诉,检察院也无法驳斥律师提出的合理诉求,最终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成功解封了当事人亲属被误封的财产。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司法机关有时会因惯性思维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积极推动法律程序,往往能打破僵局,为维权打开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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