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博士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北大博士李扬律师:如何消除同案犯生效判决对被告人的不利影响?

2026-08-31 来源: 浏览:18次
李扬律师:案外因素的影响中,先前的判例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这种影响存在着多种具体情况。其一,我们代理的某一类型案件,在省内已经有了几乎完全相同的判决,这种省内的同类判例自然会对当前案件产生影响。其二,影响甚至可能更为直接,比如在同一个市内,甚至是所涉及的基层法院,就已经审理过类似的案件,并且作出了生效的有罪判决。更极端的情况是,某一串同类型的案件都由当地同一个法院审理,甚至都由同一个合议庭负责,而这个合议庭的法官已经审理过四五个、五六个这样的案件,且都判定被告人有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要做无罪辩护,就必须认真考虑用什么方法才能说服法官,让他们认识到之前的裁判可能存在问题。这是因为,这个合议庭不仅已经形成了固有的裁判方式,更重要的是,他们要面对一个现实的困境:如果在这个案件中承认被告人无罪,那就意味着要承认自己之前审理的那些案件判错了。而让一个手握权力的合议庭承认自己做错了,无疑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李扬律师: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在制定诉讼策略时,必须关注这一点。最核心的就是要仔细考量,当前正在代理的案件,与该法院或该合议庭之前审理过的类似案件之间,究竟有没有区别。这种区别是不是仅仅停留在名字、数额等表面信息上,而案件的核心行为完全一致?如果不是,那么它们之间的核心区别是什么,这个核心区别又能否作为我们的辩点之一进行充分论证,让合议庭认为这个案件和他们以前审理的案件确实存在差异。这实际上是站在合议庭的心理角度去考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他们才会觉得,即便不需要承认之前判错了,也愿意认真审理、审查当前案件,尽到正常的公正审理义务,这其中涉及到对司法人员心理的细致把握。

李扬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先前判例的影响表现得更为典型,尤其是在行受贿犯罪中。大家都知道,现在绝大部分行受贿犯罪案件,不会把受贿人和行贿人放在同一个案件中并案审理。在这种分开审理的模式下,根据我们的了解,很多操作中,如果要追究行贿人的责任,往往是行贿人的案件先作出判决,然后再依据行贿人的生效判决,去影响受贿人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时会发现一个棘手的问题:比如我们代理受贿案件的无罪辩护,认为案件事实不清,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其实不存在行受贿行为,但深入了解后却发现,行贿人的案件恰恰就是审理受贿案件的这位法官审理的,并且已经认定行贿成立。
李扬律师:我在今年代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至少遇到过三例这样的情况:行贿人先被判决,到我们代理受贿人时,受贿人直接翻供,称自己从未有过相关行为。这时我们做背景调查,查看案件分配情况,就会发现行贿案件正是由审理当前受贿案件的法官审理的。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呢?比如有一个案件,我们在开庭前会议之前,已经提交了很多申请,之后法官曾在私下沟通时提出一个问题:“某某某(即行贿人)的案件也是我判的,我判他的时候,觉得事实很清楚,证据也没有问题,现在你们提出这么多申请,指出这么多疑点,认为事实不清楚,难道是说我之前判错了吗?”这样的表述虽然是在庭下以随意聊天的方式提出,在法庭上法官肯定不会这样讲,因为如果在法庭上这么说,我们肯定会申请他回避,但这已经很直接地释放出了一个信号:行贿案件他已经判了,当时他认为事实清楚,现在受贿案件中虽然听到了我们提出的问题,也觉得可能存在问题,但如果要承认受贿案件有问题,那先前行贿案件的判决该如何自处?他的这种顾虑是非常直接的,所以我们在这类案件中制定辩护策略时,必须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

李扬律师:可能有人会觉得这似乎是一个死局,但我一直认为,刑事辩护过程中,所有的问题都有两面性,就像所有的证据都具有两面性一样。只不过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在常年的执业过程中,可能会经常说公诉人和合议庭形成了思维定势,其实我们律师自己也可能存在这个问题。我们要看到自身的局限,有时候换一个角度看待同一个案件、同一个证据、同一个指控事实,往往会有柳暗花明的效果。就像我给要开庭前会议的当事人做辅导时,提到了某一项证据,这项证据从表面上看,因为是某委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然对当事人非常不利,但我们仔细分析后发现,这个说明其实存在一个逻辑矛盾,按照某委的解释,他们的指控其实是不成立的。所以回到行受贿案件的问题上,看似无解的局面,换个思路去审视,或许就能找到突破口。
李扬律师:除了上述情况,还有一种与先前判例相关的情形也需要考虑,那就是新型犯罪的出现。随着经济发展和新经济模式的涌现,一些新型犯罪不断出现,比如前些年出现的抽盲盒行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以前这类抽盲盒的公司很少,前年开始,这类公司数量大幅增加,甚至有的准备上市,随之而来的就是开设赌场罪的相关指控,各地都出现了所谓的“第一例”。当这类新型犯罪还没有任何判例的时候,这对刑事辩护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呢?我个人认为,这同样具有两面性,而这两面性的体现,和我们直播分享时提到的一个原则相关,也就是与案件分配到的法官密切相关。

李扬律师:如果案件分配给一位即将退休、较为保守的法官,他的创新性不足,专业知识更新能力也不够,那么当他面对这种从未有过相关案例的新情况时,一定会采取非常保守的态度来处理,这时做无罪辩护的难度就会很大。反过来,如果案件分配给一位比较年轻、受过良好系统法学教育,甚至是相关部门的办案能手、十佳公诉人之类的法官,他们专业程度高,当一个人的专业足够自信时,就愿意突破固有的框架去解决问题,这时对于案件来说,做无罪辩护可能就是一个很大的利好。在制定刑事辩护策略时,所有这些影响因素其实都是相互交织、共同作用,影响着整个案件的走向。这就是先前的判例对案件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
 

以上是关于北大博士李扬律师:如何消除同案犯生效判决对被告人的不利影响?的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专业办理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如需咨询刑事律师请联系我们。

相关内容

李扬博士

电话:13552073677

邮箱:13552073677@139.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019室

微信咨询
Copyright 2018 李扬律师 京ICP备17056882号-6 RSS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李扬律师电话 13552073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