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安徽某建材厂的控股股东,因公司经营困难,杨某向借贷公司借款5000万元用于维持公司生产,期间杨某未经股东会同意,私自将该5000万元借贷资金中的450万转给杨某的朋友向某用于购房,随后杨某被以挪用资金罪立案,第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在本案第二审期间,李扬律师接受杨某亲属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加了第二审程序。接受委托后,李扬律师组织团队对本案涉及的几个争议焦点问题,如本案借贷资金的性质、杨某的主观故意等进行了分析论证,以杨某向借贷公司借贷的资金不属于建材厂所有资金,故杨某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建材厂的资金利益,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为核心辩护观点在二审庭审时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杨某争取到二审改判缓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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