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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案件辩护维度主要有哪些?

2019-05-27 来源: 浏览:2524次


  1、事实、证据问题

  事实、证据是死刑案件的生命线,也是死刑复核法官审查案件最为重视的部分。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既要寻找一、二审证据体系中的缺陷和突破点,以点带面,也要尝试站在法官的高度,全面的把控事实,做到既有细节,也有整体,突破已有的认定被告人犯罪并应当判处死刑的证据体系。结合一些未核准的案例,我们也总结一下辩护律师切入的角度问题:

  A、刑事责任年龄认定问题。如被告人刘某抢劫案,虽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刘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但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矛盾,刘某父亲关于刘某出生日期的证言亦存在前后矛盾。后该案因证实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年满18周岁的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未核准死刑。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死刑复核案件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目前认定该类事实的证据一般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但是由于农村户籍登记较为混乱的现状,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认真阅卷,查阅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与被告人供述、其亲属证言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同时要注意证据能力问题,如户籍证明是否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所出具。

  B、共同犯罪中死刑被告人作用认定问题。如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案,赵某某与同案犯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各自出资情况不明,后该案因证实赵某某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最主要作用的客观性证据不足,未核准死刑。死刑复核案件中,共同犯罪占有较大比重,由于死刑政策的从严把握,即使均为主犯,往往也需要区分罪责大小判处死刑。对于存在同案被告人的死刑复核案件,律师应注意被告人与同案犯之间的罪责比较,最后落实到证据上,就是需要击破认定被告人起最主要作用的证据体系或者使法官采纳上述认定证据不足的意见。这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策略,针对上述案例类型,律师应当注意共同犯罪人分别出资,各自拥有相应毒品的毒品犯罪案件,与一名主犯出资、组织、指挥多名同案犯具体参与交易,该名主犯依法承担全案责任的毒品犯罪案件在量刑情节上的不同。

  C、对侦控机关工作存在漏洞的辩护突破。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要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而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侦控机关仍经常会以普通案件的标准建立证据体系,这往往给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留下很大空间。如被告人尹某故意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被害人尸体右脚西北侧地面有少量血凝块(被雨水冲刷);血凝块地面有不规则石头两块,上粘附有血迹和毛发(已提取)。但公安机关没有对以上物证、痕迹进行鉴定。根据尹某供述,被害人抓伤了其胸部和手部。尹某的体表相片也证明其胸部和手上有伤。但公安机关没有对尸体指甲缝里的残留物进行过提取、检验或鉴定。尹某供述作案后回到家中,发现裤子上有血,就将自己作案时所穿衣裤洗了。其父也证明案发第二天,见尹某的衣服凉在屋檐,帮着收了。但公安机关没有对衣裤进行了提取和对可能残留的血痕进行检验或鉴定。虽然该案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但后因没有依法及时提取和鉴定相关物证和痕迹,未核准死刑。对于这类案件,辩护律师应认真审查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以及供述未得到客观证据印证之处,帮助法官发现侦控机关的工作疏漏。刑事复核法官特别重视先供后证取得的证据,通常认为可信度较高。同样,如果被告人有罪供述没有得到相应证据印证或者出现矛盾证据,也必然引起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疑虑。这是律师应当首先发现并提示法官注意的问题,也同时要求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把控要有全局观。

  D、对DNA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的辩护突破。DNA鉴定意见被称为“新一代的证据之王”,在死刑案件中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很多案件即使被告人不认罪,只要有DNA鉴定作为直接证据,就一样成为铁案。但事实上,DNA鉴定作为专业人士根据科学方法作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并不能完全避免主观判断。且不论其中的概率性问题,有的案件中甚至存在工作失误。如刘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作为定案依据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中的检验经过、数据表及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矛盾,将女死者的基因座标识为XY(男性基因)、将关键检材的标记序号记载错误、委托送检日期在出具鉴定日期之后等,在复核阶段虽经补正,但无法合理解释上述错误,而未予核准。对于DNA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等定案的重要证据,复核法官的审查是非常细致的,不会只看结论,对于其中的送检对比记载、DNA基因座图谱、尸检照片伤口对比都会认真研究,并有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咨询。这些对于辩护律师来讲,也是同样应当做到的工作。这一类客观铁证一旦找到可以突破的缺陷,往往可以使整个案件的辩护获得巨大收益。

  E、对被告人检举的应对。对于被告人的检举、揭发,辩护律师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并与复核法官保持沟通,询问进展。另外还要仔细询问当事人是否在一、二审期间也提出过检举线索,是否得到过回应。如林某某贩卖毒品案,二审期间,林某某检举多起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二审法院未转公安机关查证落实就作出维持死刑裁定,后复核期间因此未核准死刑。

  2、政策、量刑问题

  死刑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政策问题,如前所述,做死刑复核的辩护律师不仅仅要有法律素养,还要有一定的刑事政策水平,要注意关注与死刑相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案例的收集。死刑复核不核准案例越来越多的集中在政策把握和量刑考虑上,由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仅简单举例说明律师在其中应考虑的因素和对策:

  毒品犯罪中运输毒品罪的特殊考量。如被告人张某运输毒品案,张某素以务农为生,系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在犯罪中处于受指使、被雇佣的地位。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且有多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未核准死刑。运输毒品有其特殊性,不能仅以运输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辩护律师应当熟悉掌握毒品犯罪的相关会议纪要和刑事政策,对于出于赚取少量运费的动机而受指使、被雇佣运输毒品的,从适用刑罚上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区别的角度加以辩护。

  因酌定因素符合刑事政策从轻处罚,未核准死刑。如被告人宁某某故意杀人案,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刘某某、万某某先后与被告人宁某某妻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引发本案负有重要责任,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宁某某潜逃后回家,系其父亲报案而被抓获,近亲属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应予考虑。由于死刑案件特殊的政策性因素,律师在辩护中不仅应注意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于酌定情节同样不可忽视。比较常见的情节包括: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民间矛盾引发、亲属间犯罪等等,往往决定生死的是其他刑事案件并不被重视的量刑情节。也如前所述,在这类案件中,律师应特别注意民事赔偿和被害方谅解在辩护中的作用,应当把握时机与被告方家属沟通,讲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并与复核法官积极联系,提供支持,要善于配合法官做被害方工作。在与被害方沟通时,应当注意语言表达和沟通技巧,以代表被告方真诚求得谅解为主要目的,避免造成“花钱卖命”的不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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