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博士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认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2019-05-20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2199次

一、被告人认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被告人认罪司法解释是: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当庭认罪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第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准确地记住案发的详细经过,有的甚至会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对象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不会影响对此的认定。

第三,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被告人认罪在相关的法律中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一项法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主动认罪的犯罪嫌疑人给予从从宽处理,针对主动认罪的犯罪分子的量刑给予适当的减轻。国家呼吁犯罪分子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从宽处理是一种相对应的奖励。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被告人认罪司法解释是什么?相关刑事法律知识

认罪口供一般都是指从犯罪嫌疑人自己口中亲自说出来的犯罪事实。认罪口供实际上是需要保证一定的真实性的,要能找得到证据是证明犯人口中所说的事情是正确的。但是认罪口供也是有很多种类的。所以,北京刑事律师现在就来给大家讲讲认罪口供分为哪几种情况呢?

司法实践中,只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

一、从形式上看,可分为:

1、只有单一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2、有二个以上共犯的被告人供述;

3、二个以上非共犯的同案的被告人供述,如一并审理的行贿与受贿、教唆犯被告人与未犯被教唆罪的被告人的口供,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被告人与用传授的犯罪方法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

4、有二个以上既非共犯也非同案但犯罪事实有关联的被告人供述,如非同案审理的行贿与受贿、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原案与本案被告人的口供。

二、从内容上看,也有几种情况:

1、单一被告人坦白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2、有二个以上的共同犯罪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但主要情节相互矛盾,难以辨别事实真伪;

3、有二个以上共同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基本上吻合,但在一些细节上略有出入;

4、二个以上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所供认的犯罪事实、情节均相互吻合。

三、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多少、程度来看,口供的内容又可分为:

1、对全案犯罪事实的证明;

2、对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的证明;

3、对部分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包括共同犯罪中对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证明和相关联的被告人对相关联的犯罪事实的证明。

四、从口供的真实程度来看,有三种情况:

1、真实的,包括完全是真实的和主要事实是真实的;

2、有真有假,这里包括被告人故意造成的和无意造成的,有意造成的指避重就轻,讲一些留一些,无意造成的,是指认知方面的问题和记忆方面的问题造成的;

3、虚假的,指的是被告人为逃避制裁,制造谎言,或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

五、从口供内容对被告人之间相互利益关系来看,可分为三种情况:

1、共同利益关系,一损俱损,一利俱利;

2、对立关系,你利我害,我利你害;

3、无直接利害关系;供述他人的犯罪事实与本人的罪责承担无直接的关系。

文中主要是从被告人的认罪口供来分析,从口供的形式,内容以及真实程度上等分别分析出了几种不同情况,每一种都有几种不同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划分辨别。还有更多问题,可咨询网在线律师。

以上是关于被告人认罪司法解释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专业办理被告人,司法解释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如需咨询刑事律师请联系我们。

李扬博士

电话:13552073677

邮箱:13552073677@139.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019室

微信咨询
Copyright 2018 李扬律师 京ICP备17056882号-6 RSS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李扬律师电话 13552073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