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律师:比如,涉及职务犯罪案件时,若不抵消这些影响,合议庭法官可能因不愿得罪强大的国家调查机关,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直接按原有思路判决。在我代理的崔某案及河北另一起案件中,我发表最后辩论意见时曾提到,“审委会、检委会研究决定从来不是法官枉法裁判的挡箭牌”。那段时间,遇到案件要上审委会,我们会将河南法官周桂荣因枉法裁判被判刑的生效判决书及媒体报道打印出来,附在辩护词后一并邮寄给法官,以此告知法官,不能以“审委会研究决定”为由规避责任,周桂荣正是在向审委会汇报后,按审委会决定判处被告人8年,后被告人改判无罪,周桂荣因玩忽职守被追责。 李扬律师:这种做法是有效果的。有一个案件,我们寄去辩护意见及相关案例后,法官表示原本没打算上审委会,看完后决定上审委会,还专门研究了案例,发现该案中法官因向审委会汇报时认定被告人有罪,最终被认定误导审委会而担责。于是这位法官表示,向审委会汇报时会说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问题。这看似没有直接作用,实则不然,它促使合议庭向审委会汇报时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推动辩护工作往前迈进了一步,后续只需确保审委会不受其他影响即可。许多最终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都是这样一步步推进的,毕竟辩护人无法列席审委会,只能通过内外部的不断推动来实现目标,当然,并非所有法官看到这些材料后都会有相应的觉悟,这也体现了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需要我们提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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