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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认罪悔罪罪犯如何量刑

2019-05-20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2194次

当庭认罪悔罪罪犯如何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是否构成当庭自愿认罪这一量刑情节,重点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它主要来源于程序法。“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审理认罪案件的意见》)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说明对当庭自愿认罪的犯罪分子予以从轻,具有程序法的意义。由于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在明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后,能够自愿认罪并承担法律后果,使法庭可以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方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原,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我们认为,当庭认罪与否是构成当庭自愿认瞋、起诉阶段认罪,当庭也认罪的,只要不属于自首、坦白(指《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坦白情形),都应当依据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犯罪人当庭自愿认罪,但在侦查、起诉阶段不认罪的,不影响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的认定,但在从轻处罚时酌情考虑;犯罪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当庭不认罪的,不能构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犯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表示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判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应当认定当庭自愿认罪,但特殊情况下,例如被告人提认罪书并经公诉机关认可的,也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犯罪人一审不认综,一审宣判有罪后二审表示认罪的,不应当认定当庭自愿认罪并在二审阶段轻处罚。

第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审判实践中,有的犯罪人可能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或者醉酒、记忆不清等原因,无法供述清楚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情节;有的可能对鉴定结论、价值认定书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动机等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都应当认为是认罪行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解释》)第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我们认为,上述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精神,也应当适用于当庭自愿认罪情节。

第三,认罪的内容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审判实践中,犯罪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或者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其他罪名,但只要犯罪人没有故意掩盖罪行或者编造事实,意图脱罪,都不影响认定其当庭自愿认罪这一量刑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误解,这种情况下认定“当庭自愿认罪,,J隋节,当无异议。但是,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即被告人对自己犯罪的供述十分详细,即供述了自己的详细犯罪事实,一般人也会认为其构成了犯罪,但他就是死不认罪,且认为其是理所应当,极端的还认为是“替天行道”,按照以上所列要件,这种情况当可以认定为“当庭自愿认罪”情节。有人提出不同观点,一是《审理认罪案件的意见》中对其适用范围的表述是“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案件”,以上总结的要件只符合前半段的要求;二是如果将上述情况认定为“当庭自愿认罪”情节,在判决书也这样认定和表述,会导致不好的社会效果,虽然可以理解为虽认定了这一情节但并不一定从轻处罚,但只要在判决书上认定这一情节,就会让人尤其是被害人难以接受。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箴立”,对此,有关自首的批复精神也适用于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例如,甲被乙打伤后,回家拿来一把刀将乙捅致重伤,公诉机关指控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庭时,甲对指控的捅伤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每个犯罪情节都是如实供述,但是出于甲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当庭提出自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认为不应该认定有罪。我们认为,甲在法庭上承认其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因为无罪辩护而不构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第四,当庭认罪,但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仍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根据《审理认罪案件的意见》和《适用简易程序意见》的规定,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案件,被告人系外国人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即使犯罪人当庭认罪,也不能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我们认为,只要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即使法庭因其他原因而没有简化审理程序,也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在法律审判中,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是对量刑有很大的帮助,甚至案情不严重可能会被判缓刑,认罪,悔罪是从轻判决的一个方面,若不认罪服法,就会从重判决。认罪悔罪是缓刑的基本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审判人员可能会判处缓刑,也有可能减轻处罚量刑,但是服刑期是不能够减少到原来刑期的百分之二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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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当庭审判的整个过程中相信庭审工作人员也处理过一些突发的状况,像是一审的时候认罪但是二审又翻供的这种案例就有,这有可能是当事人一种比较高的反侦查能力的表现,或者其中真的存在着隐情也说不定。所以,一审认罪二审翻供一般有三种处理结果,当事人翻供有决定性的证据的话,那会直接对一审的判决进行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

一、一审认罪二审翻供会怎么处理?

看是否有新的证据材料。如果一审认罪是处于刑诉逼供,则因为程序违法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若不是,则看新的证据是否有利于,结果可能是:

1、撤销一审判决,二审直接改判;

2、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3、维持一审判决。

二、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对作案分工合作的细节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此种现象在抢劫、抢夺案件的庭审中频繁出现。实施抢劫、抢夺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多是同乡、朋友关系结伙作案。在事发后,各个被告人为了减轻自身的罪责,都试图将责任推给他人,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检察阶段都自愿认罪,但到了法庭上,经辩护律师指点,即反悔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强奸案件上。由于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均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尽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不是强奸而是通奸。

三、建议和对策:

1、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应当就全案的犯罪事实各个细节进行细致的调查讯问,从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就固定被告人的口供,打破被告人试图翻供不认罪的幻想。同时要尽可能多的搜集和固定实物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以佐证犯罪事实,多角度多侧面的还原犯罪过程的原貌。公安部门要加强证据意识,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把证据和事实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使每一项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紧密的逻辑链条,环环相扣,完整而又详尽的再现整个犯罪过程。尤其针对共同犯罪,要对各被告人之间的分工细节进行详细的讯问,以利于区分各被告人的罪责大小。

2、检察机关,要严格把好证据事实关。对公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的瑕疵,及时提出补正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中,要紧扣案件的事实经过,及时地对被告人就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犯罪事实进行详细全面的讯问,及时堵塞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的一切漏洞,攻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线,使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的情况,要认真审查,仔细甄别,去伪存真。

3、在法院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要向被告人宣传刑事法律政策,使其放弃抵抗,配合庭审,以利于自身的改造。首先要向被告人讲明是否抗拒国家司法机关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直接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其次,审判人员向被告人说明如果其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通过对刑事政策的讲解,促使被告人转变态度,配合庭审,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标。

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到,一审认罪二审翻供会怎么处理是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如果当时只是犯罪嫌疑人口头上的翻供,但是并没有其他实质性的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翻供的这种做法,有可能会维持一审的判决,但确有证据证明翻供是因为一审的时候有工作人员对其采用了刑讯逼供的这种严重犯罪行为,那有可能二审会发生和一审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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