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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辩律师:危害公共安全罪保险公司赔吗?

2019-04-26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3654次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保险公司赔吗?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保险公司赔吗?

司法解释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交强险先行赔偿,后找侵权责任人追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属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呢?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可以理解为“在特殊情况下,驾驶人还可能出于故意意识形态,制造交通事故,比如自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报复社会行为、骗保等”,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报复社会行为可以列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范围,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追偿。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近几年中,随着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购置属于自己的车辆,那么如果在驾驶车辆时出现了任何的意外情况后,不仅会给双方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损害,同时也会危害到社会的治安和秩序,如果当事人购买了保险,也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犯罪体系和刑罚体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只要是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是可以认定构成此罪的。

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特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盖然性条款。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我国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犯罪体系和刑罚体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只要是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是可以认定构成此罪的。

以上是关于北京刑辩律师:危害公共安全罪保险公司赔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专业办理保险公司,公共安全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如需咨询刑事律师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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