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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2019-06-10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883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两者概念不同

1、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两者犯罪构成不同

1、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观故意不同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四、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要求有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够过,也可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但是有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

五、处罚不同。

交通肇事罪最高为有期徒刑,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位死刑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实,交通肇事的这种行为也是以一种危险的方法在危害民众的生命安全,但是两者实质上区别还是很大的。目前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最严厉的也就是清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不一样了,如果造成的后果已经相当的严重,犯罪嫌疑人是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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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认定,确定双方的责任程度,肇事罪一方需要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赔偿,那么如果肇事者没有能力赔偿怎么办?这样就可以不用赔偿了吗?

一、交通肇事者无力赔偿怎么办

如果肇事者没有能力支付受害者赔偿金的,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对肇事车辆(肇事车辆归肇事者所有)进行查封拍卖,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向申请执行人签发一个债权凭证。如果被执行人在10年之内有可被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二、交通肇事如何索赔

1、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2、无偿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3、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2)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3)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4)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5)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6)有其他过错的。

由此可见,如果肇事者没有能力支付赔偿金,受害者还是有办法进行索赔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今后十年之内的可被执行财产都可支付给受害者,生活中这种交通肇事赔偿纠纷问题比较多,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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