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律师:除上述情形外,实务中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公开播放问题亦存在较大争议。笔者曾办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因怀疑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如威胁、引诱、欺骗等),辩护团队依法向法庭申请当庭播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庭前会议中,法院告知辩护团队需在庭审中当庭提出申请,辩护团队遂在庭审中依法提出申请。该案公诉人系全国十佳公诉人,其未以“播放无必要”为由拒绝申请,而是提出涉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中涉及商业秘密,因案件系公开审理,故依法不得当庭公开播放。针对该抗辩意见,辩护团队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第81条予以回应:第135条明确规定,讯问录音录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播放、质证;但结合第81条规定,可针对该涉及商业秘密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将其法庭调查环节转为不公开进行,待调查完毕后,案件恢复公开审理。该种专业层面的抗辩与交锋,正是庭审实质化的体现,也是辩护律师专业价值的核心所在。 李扬律师:需特别明确一个例外情形: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若其陈述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存在“将最后陈述环节转为不公开进行”的法律依据。笔者曾办理一起有组织犯罪案件,该案第一被告人外形俊朗、表达能力较强,庭审中全程坚持无罪辩护,态度慷慨激昂。辩护团队原本预判其在最后陈述环节会重点阐述自身无罪的辩解意见,但其却偏离辩护方向,以温婉的语气详细陈述其与三任配偶的恋爱经过,陈述内容逐步涉及个人隐私,已明显违反最后陈述的相关规定,但合议庭三位女法官未及时予以制止。庭审结束后,辩护助理调侃“被告人外形优势影响了庭审进程”,但最终法院仍严格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该违规的最后陈述未对判决结果产生任何影响。需明确的是,该情形仅为个例,司法实践中,多数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若存在内容重复、与案件无关等情形,法庭均会及时予以引导、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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