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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阅卷有哪些基本要求?

2019-04-08 来源: 浏览:2001次

  一、有效阅卷的基本要求

  1、复印全卷,是保证有效阅卷的前提。

  个人体会,保证有效阅卷的基本前提是律师能阅看到全卷。实践中,有的律师在阅卷时,只挑选一部分自己认为有用的、重要的案卷材料进行复制或者复印,从专业的角度来讲这是不正确的,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极大不负责任的表现。我经手办理的刑事案件,在复印案卷环节,一定叮嘱团队律师或者助理要复印全部案卷,包括卷皮,包括物证袋里的材料等等,一页都不能少。另外,有的案卷还有副卷,这些副卷往往是没有装订在正式的案卷的卷宗里面,但是它又作为附件,随卷移送。特别是大的经济类犯罪的案件里面,涉及到的票据、发票这些东西就会比较多。所以,这个我们不能漏。如果发现有缺少,一定要再去补印或者补拍。卷宗复印回来后,我的做法是按照侦查机关的卷宗样式进行分卷装订,便于阅读。

  另外还要提醒一下,就是我们要注意对二审案卷的复印。有时我们是二审阶段介入到案件中来的,要全面阅卷的话,还涉及到一审法院的案卷。这里面包括庭审的录音、录像、庭审的笔录、上诉状、一审辩护律师的辩护词、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状,还有一审法庭的调查笔录、以及一审其他随附的相关一些程序性资料。作为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一定要把它复制出来,进行阅看。

  总之结合个人多年来的体会,我认为:复印全卷是保证有效阅卷的基本前提。

  2、坚持全面阅卷是有效阅卷的原则。

  大家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之规定,证据的类型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八种证据我们在阅卷的时候,大家往往对言词证据比较重视,但对物证这一有形物,或者书证中的账本、票据等往往重视不够,这是需要注意的,一定要把它们纳入我们全面阅卷的范围,进行审查。记住:大律师之所以成为大律师,就是因为大家做到的他们做到了,大家没有做到的他们也做到了。大多数律师阅卷时大面上都能阅到,但细节之处往往被忽略或者看不到。而往往细节之处可能存在巨大问题,看到了、发现了,就有可能让我们的辩护工作有机会实现绝地反击。有了这些基础认识,所以我在阅卷时,是特别注意细节之处的。

  总之我们刑辩律师一定要牢记是全面阅卷这一基本原则,不要瞧不起卷中的任何不起眼的一张纸、一点声音或者是任何一个可能对证明案件有帮助的事实、痕迹等,你放过他们,也许你就会与成功无罪辩护失之交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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