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律师:我们有两个案件从基层法院一路上报至最高层级司法机关,最终最高层级司法机关反馈“案件无法定罪。其中一个案件发回后,法院动员检察院撤诉;另一个案件则根据最高层级司法机关的指示,更改了罪名,换成了一个更轻的罪名。由此可见,从个案角度出发,暂不讨论宏观法律制度问题,向上请示对被告人一方,尤其是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往往是有利的,毕竟层级越高的司法机关,法律认知水平通常也越高。曾有一个案件,基层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偏差,坚持按自身理解审理,我提出司法解释并非如此规定,案件上报后,最高层级司法机关明确表示 “司法解释并非基层法院理解的那样”,最终纠正了基层法院的错误,这无疑是好事。 李扬律师:当然,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一审请示二审也是一把双刃剑,关键在于如何运用它为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不能简单认定这对刑事辩护一定是坏事。但从宏观刑事诉讼制度框架来看,这种做法确实具有破坏性,并非好事,具体案件还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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