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律师:乍看这条规定,很多律师朋友、律师同行可能会觉得它没什么用处,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感受,是因为在实践中,绝大部分辩护人从来没有用过这一条,也从来没有关注过这一条。但实际上,这条规定并非没有用处,就像之前分享时讲到的刑事诉讼法第308条那样,刑诉法里没有一句话是废话,至少从刑事辩护人的角度来看是这样,对于辩护人而言,每一条规定都能找到为委托人所用、对委托人有利的使用方式,这条第九条也不例外。 李扬律师:这条规定看似不起眼,但只要将它和另外两条法条关联起来,就能发现它的实际作用。具体来说,就是把刑诉法第9条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89条、第94条这三条结合起来,我们会发现,这条长期被忽视的规定,一旦用到实处会非常好用。虽然刑诉法第九条的表述都是大白话,从字面意思就能理解,但其中有几个需要重点关注的点。第一个需要关注的点是,这条规定本质上明确的是某安某法某检的义务。从条文内容能看出,前面半部分全是在阐述某安某法某检的义务,而且条文里用的是“应当”,不是“一般”也不是“可以”,“应当”意味着没有选择权,某安某法某检必须履行这项义务。 李扬律师:换个角度从被告人或辩护人的立场来看,某安某法某检的这项义务,对应的正是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利要求某安某法某检履行这项义务,如果某安某法某检不这么做,就会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而这个“不利的后果”,就规定在之前提到的关联法条——刑诉法司法解释第89条和第94条中,这两条明确了某安某法某检不履行该义务时会产生的违法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刑诉法第九条实际上讲的是某安某法某检的义务问题,而他们的这项义务,本质上就是被告人和辩护人所对应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是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对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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