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博士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并犯新罪,之后又自动投案的,对其所犯新罪是否构成自首

2019-04-03 来源: 浏览:2343次

  新罪与漏罪处理应该按照新罪应当先减后并,漏罪先并后减的方式处理,法院做出判决后,在罪犯服刑期间,又发现其之前的犯罪被遗漏的,应该对新发现的罪行做出判决。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又有新犯罪的,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81号)

  2013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之后,吴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同年12月30日,吴某又因会车问题与被害人范永记发生纠纷,后吴某持木棍殴打范永记,致范永记轻伤。

  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而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内逃跑,其后自动投案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吴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在未被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因此,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可认定为自首,对其所犯强奸罪不应认定为自首。

  ——《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2集(总第103集)

以上是关于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并犯新罪,之后又自动投案的,对其所犯新罪是否构成自首的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专业办理刑事辩护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如需咨询刑事律师请联系我们。

李扬博士

电话:13552073677

邮箱:13552073677@139.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019室

微信咨询
Copyright 2018 李扬律师 京ICP备17056882号-6 RSS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李扬律师电话 13552073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