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律师只要在法庭上说得精彩,案件就可能出现转机。但是实际上,真正的庭审并不是从那一刻才开始。
它往往始于庭前辅导、发问设计、质证布局、辩论结构的准备,甚至律师和当事人的每一次沟通,这些环节共同影响着最终的庭审效果。并且这些环节都并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共同服务于最终的辩护目标。
一、需要明确:庭审究竟是为了什么?
很多律师将庭审理解为“查明案件事实”,甚至把自己放在侦查人员的位置上,希望通过庭审重新调查案件。
但是庭审真正的核心功能,是说服法官采纳辩护意见。
当然,辩护律师需要做的,而是运用证据、法律和逻辑,去说服裁判者。
而说服法官,从来不是站在律师自己的角度,关键在于站在裁判者的角度思考问题,因为最终能被法官接受的,永远是法官他自己的观点。
法官的判断会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包括思维方式、人生阅历、办案经验、职业习惯以及社会认知等。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真正要做的是给法官搭建一把梯子。
通过对证据、案件事实和逻辑的分析,让法官能够沿着这把梯子一步步走下去,最终在内心形成确信:当事人可能是冤枉的,或者案件确实存在合理怀疑。
二、对当事人的庭前辅导
(一)庭前辅导应当尽早开展
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是刑事辩护中最容易被忽视、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结合课程内容与个人的办案经验,我认为以下几个时间节点尤为关键:批捕之前、侦查终结之后、律师阅卷完成后检察机关在提审前、一二审开庭前,以及二审法官决定书面审理后的提审当事人之前。
辩护律师越早介入就越容易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也越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情绪。
(二)辅导的重点不是教说话,而是帮助表达
绝大多数当事人不懂法律,也不会按照法律语言表达。他们只需用大白话说清楚即可。因此,律师的任务并不是教当事人“怎么答”,而是帮助当事人做到:记住案件核心事实、明白在不同阶段需要表达什么、学会简洁回答问题、避免因紧张而导致前后矛盾。
如果当事人无法准确描述事实经过,可以先讲目的、意图或行为原因。
因为,即便当事人说不清具体行为,但如果能够准确地说清自己为什么这样做,其目的和意图往往能帮助法官理解案件。
(三)核心问题必须提前确认
与当事人进行庭前沟通时,应当提前把案件中的核心问题确认清楚。
因为很多当事人在最后陈述时讲了十几分钟,法官却记不住一句;而有些当事人只说三句话,反而让人印象深刻。
最后陈述同样如此。
简洁,比冗长更有力量。
三、庭审发问不是聊天,而是为辩护服务
课程中关于发问的部分,让我感触很深。因为在有一些庭审中,有的律师准备了几十页的发问提纲,结果开庭时问了半天,最后连自己证明了什么都说不清楚。因此,需要清楚庭审发问的目的或意图。
(一)哪些问题必须发问?
1.辩护观点缺少证据支撑的部分如果辩护意见中存在没有证据支持的内容,就需要通过发问来补充。同时,这种补充必须具有合理解释。
- 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部分
- 会影响法官心证的背景事实
- 非法取证和程序违法问题
(二)对同案犯和证人的发问需要谨慎
律师需要通过发问来揭示存在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对同案犯和证人的发问,比对被告人的发问风险更大。
对于同案犯和证人的不利证言,要敢于揭露问题,比如发现了虚假陈述、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或与客观证据冲突的情况。
但并不是所有问题都必须问。如果已经有明确的客观证据能够推翻相关证言,有时反而没有必要继续发问。
对于同案犯和证人的有利证言,更需要提前沟通。
这包括在庭前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明确有利事实,并稳定有利的陈述。
这些实际上是在夯实整个辩护的基础。
很多时候,有利证言并不是庭上突然出现的,而是律师在庭前充分工作的结果。
四、质证不是说给检察官听,而是说给法官听
很多律师在质证阶段恨不得把所有问题都说完,结果说了很多,法官却什么都没有印象。而质证的真正目的,不是说服检察官,而是帮助法官发现证据中的问题。
(一)质证必须坚持的原则
1.所有质证都必须服务于最终的辩论质证不是独立存在的环节,如果其内容最终不在法庭辩论中使用,那么这次质证就失去了意义,也会与法庭辩论环节脱节。2.不要面面俱到
律师需要帮助法官筛选问题,挑选出最有价值的意见。而不是把所有问题都抛给法官去判断。因为,重点突出比全面覆盖更重要。
3.不要提前发表核心的辩论意见
质证阶段并不是法庭辩论,如果过早的抛出将核心辩论观点,反而容易被打断。而且,很多法官在质证阶段并不希望听到大量的辩论意见。
4.说服不靠重复
重复不会增加说服力,精准表达往往比反复强调更有效。
(二)质证要有宏观思维和微观思维
1. 宏观层面:先搭框架
制作质证提纲时,可以使用思维导图。比如重点找出:哪些是有利证据?哪些是不利证据?哪些证据存在矛盾等。
2. 微观层面:落实具体问题
质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法官接受辩护意见。
因此必须重点关注:
第一,确定核心定案证据
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必须高度关注。
第二,当客观证据无法推翻时,需要给出合理解释
有些客观证据难以否定时,可以通过发问和解释来化解,但前提是解释必须能够成立。
第三,不要强行坚持无法成立的解释
如果根据常情常理,某个解释明显不合理,就不应再将其作为核心辩点。否则,容易损害整个辩护的可信度。
第四,提前预判可能出现变化的证据
在案的证据可能发生变化,庭审中也有可能出现新情况。因此,律师必须准备备用方案。
第五,审慎对待补强证据
需要明确哪些证据需要补强。
同时,也要明确哪些证据不宜补强。
这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五、法庭辩论的核心始终是证明当事人是冤枉的,或者说要论证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
这是课程中让我感触最深的部分,也是这些年办案体会最深的一点。法庭辩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为什么当事人是冤枉的,或者说为什么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
(一)辩护观点必须具有强逻辑
很多辩护失败,并不是观点错误,而是逻辑的混乱。比如,观点分类不清,或是排序不当。这些都会影响法官采纳意见,因为缺乏强有力的逻辑。
过去,我自己习惯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辩护。但在实践中越来越发现,单纯依靠构成要件并不足以说服法官。因为法官更关注事实、证据以及生活经验。
(二)辩点不是越多越好
很多案件看似有十几个辩点,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必须全部提出。
因为当法官面对大量观点时,很可能只会选择其中最薄弱的一点进行回应。因此,关键在于整合辩点、突出重点,并果断放弃次要问题。
真正有力量的辩护,只围绕三到五个核心观点展开。
(三)论证比叙述更重要
法官每天处理大量案件,他们最不缺的就是故事。
因此,真正能够打动法官的,是严谨的论证。
为什么?
依据是什么?
证据在哪里?
逻辑是什么?
这些才是法庭辩论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
必要时,还可以使用类比的方法。特别是选择法官熟悉的生活或社会经验,更容易引发共鸣。
(四)辩护词并不是越长越好
这一点我自己的感受非常深。因为,很多时候写完一篇辩护词后,我都会删掉部分内容。
因为辩护词的价值不在于字数,而在于其目的。
每写一句话,都要问自己三个问题:
这是写给谁看的?
它要解决什么问题?
它能是否帮助法官形成判断?
如果不能,就可以删掉。
六、发问、质证和辩论必须形成一个整体
课程最后让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发问、质证和辩论必须一气呵成,不能相互脱节。
发问,是为了发现问题。
质证,是为了证明问题。
辩论,则是为了解决问题。
这三者必须共同服务于核心的辩护观点。
现在,我在准备庭审时,也逐渐形成了我自己的一套习惯。
我会先写辩论提纲,明确最终希望法官接受的核心观点是什么。
然后,再设计质证提纲,最后设计发问提纲。
因为只有先知道终点在哪里,才能知道路应该怎么走。
结语:真正的庭审,开始于法庭之外
听完这部分课程,再结合这些年的办案经历,我深感优秀的刑事辩护从来不是法庭上的临场发挥。真正决定庭审效果的,往往是法庭之外的大量准备工作。
比如,每一次会见、每一次阅卷、每一次发问设计、每一份质证提纲、每一个辩点的取舍,最终都会在法庭上汇聚成一种力量。
此外,要学会在法庭上不说一句废话。每一句话都应当有证据支撑,每一个观点都应当有法律依据,每一次发问、质证和辩论,都必须指向同一个目标。
刑事辩护的核心,在于懂得如何运用事实、证据、法律和逻辑去说服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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