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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辩律师:入室盗窃犯罪侦查期限是否有限制

2019-04-25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650次

关于入室盗窃犯罪侦查期限是否有限制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入室盗窃犯罪侦查期限是否有限制?

公安局立案侦查没有期限,但对犯罪嫌疑人关押是有期限的。 逮捕嫌疑人之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是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到5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不同。在侦查阶段考虑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应该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发生犯罪行为——解决了适用逮捕措施的客观基础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解决了逮捕措施的适用对象问题。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1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 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些详尽的规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从证据的量上讲要求“充足”,否则便不符合逮捕条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 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实践中,如果根据当时有证 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人民法院审判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罚的,不能认为是错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不单纯的是针对入室盗窃犯罪,所有的刑事犯罪活动,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期限都没有规定,有可能有些特别简单的入室盗窃案件,公安机关不超过一周就取得了犯罪证据,但是情形特别复杂的入室盗窃犯罪,并且在入室盗窃之后,还发生了其他的恶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多长时间才能破获就不确定了。

偷盗文物的行为,有些时候会按照盗窃罪来定罪处罚,然而有些情况下却是以倒卖文物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实际该定哪个罪,还要看具体的情节是怎样的,这样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而说到偷盗文物罪判多少年的问题上,就要看被认定的是哪个罪名了。下文中,为你做详细分析。

盗窃文物的涉嫌盗窃罪,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定罪处罚。

如果盗窃后又倒卖的,涉嫌倒卖文物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犯罪所引起的刑罚后果能提供衡量标准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评价的刑事实体性义务。

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的功能就在于对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起着调节的作用。

一个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即其行为具备了刑法中的某种犯罪构成,他就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的实施与否决定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犯罪事实连同犯罪人的罪前表现和罪后态度在内综合反映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决定着刑事责任的程度。

可见,刑事责任产生于犯罪,是犯罪引起的必然效应。刑事责任既是犯罪的效应,又是刑罚的先导。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罪—责—刑的逻辑结构,乃是整个刑法内容的缩影。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决定刑罚,完整地反映了办理刑事案件的步骤和过程。

结合上文的内容,我们知道一般偷盗文物的行为往往构成的是盗窃罪,但在偷盗了文物之后可能还会有销赃的行为,此时就会被认定为倒卖文物罪了。这个时候,就会对行为人以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数罪并罚。关于偷盗文物罪判多少年的问题,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总结,但愿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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