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怎么判罚?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怎么判罚?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的情况下,应当对新的犯罪进行判刑,然后将之前剩余的刑期与新罪被判处的刑期加在一起,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总刑期。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二、《刑法》规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罪进行犯罪事实认定,并根据相关的法律判罚标准进行司法判决,而后本着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合法的判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及到数罪并罚的情况,是需要对犯罪分子从重处罚的,应当以性质特别恶劣的标准来进行认定。
在缓刑考验期内,一般是不用对罪犯进行羁押的,相比之下罪犯的人身还是比较自由,但此时需要罪犯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在考验期内不能再犯新罪。那要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怎么处理呢?下文中,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怎么处理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由于原判刑罚尚未实际执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缓刑期满发现漏罪怎么办?
缓刑期满以后发现漏罪的,不再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撤销缓刑的时间条件应是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发现漏罪,则已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缓刑条件。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两者适用条件并不相同,因此不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在后一种情形下,应视为缓刑已经执行完毕,只能对余漏的犯罪事实进行定罪科刑,不适用数罪并罚。
然后对新犯的罪刑量刑处罚,之后在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不够要注意的是 ,在进行数罪并罚的时候一般是先并后减,这样与先减后并比起来,罪犯实际服刑的期限就会相对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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