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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对于骗婚怎么处理刑事法律知识

2020-06-24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805次


关于受害人对于骗婚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受害人对于骗婚怎么处理?

被人骗婚了应该到公安机关报案,骗婚属于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自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百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度、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骗婚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

2、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性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

三、骗婚案公诉后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现实生活中骗婚的表现形式是比较多的,类似于在结婚之前男方宣称自己的家庭条件非常好,但女方结婚以后发现男方真实的家境却非常贫困的,类似于这种情况男方并不构成诈骗罪,但女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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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1世纪的婚姻,各种情况层出不穷,有闪婚的,有不婚的,也有骗婚的。另一种说法就是鱼龙混杂,什么样的人都有。那么在现行法律中,新婚姻法如何规定骗婚的行为呢?这种行为该接受什么样的惩罚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上怎么解释的。

 

婚姻诈骗,简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婚姻诈骗已经演变成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进行合法登记结婚的新型诈骗,这种也是最难打击的。

 

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的婚姻为幌子,来骗取合法的婚姻登记,这是诈骗犯罪中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案件。当前,诈骗者的目标,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贫困人群的婚姻诈骗上,诈骗案件呈上升态势。

现在很多人以婚姻作为诈骗的诱饵来骗取钱财,那骗婚的处罚依据是怎么样规定的?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有男性骗婚,也有女性骗婚 。只能说社会进步了,便什么稀奇古怪的事都有了,作为社会主义新时代好公民的我,还是强烈谴责这种牵魂的行为,于己于人都不利,何必大费周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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