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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如何预防?

2019-06-1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783次


一、非法集资犯罪如何预防

有关部门可通过加强对民众的教育和加大执法力度两方面从源头预防非法集资。民众则可以在自身这方面切断非法集资犯罪。在了解相关知识后,遇到高利息、高回报的任何投资诱惑都使自己不去上当受骗,对即使是亲友的宣传也要持怀疑的态度,把握好钱款,一般都可避免受骗。

(一)出台相关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何预防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准确认定首当其冲。只有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才能让人民大众从认识上避免上当受骗。针对当前形势,及时出台集资政策的相关法律,明确界定非法集资、高利放贷、地下钱庄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为人们投资明确指明方向,也为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提供有坚实的法律保障。进行金融体制改革,拓宽国家银行的金融业务民间的非法集资除了高额利润,确实还具有集资方便,快捷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进行严谨的金融机制改革,拓宽国家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提高业务效率,切实为企业集资者搞好服务,是搞好金融经济的基本举措,也是防止非法集资走捷径的一项有效举措。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投资防范意识和理智的投资意识

1、加大法制经济的教育

非法集资者就是看准人们这两方面的意识淡薄,才能蒙蔽得逞,如果广大群众的法制经济意识普遍提高了,不会轻易被蒙蔽,他们自然也就不能成行了。

2、加大非法集资的典型事例的宣传

很多人虽然知道参与非法集资有很大的风险,但仍抱着绕幸的心理参与。只有加大非法集资的宣传力度,让全国各地的那些造成重大损失,血淋漓的典型事例,以及赤裸的本质清晰全面的呈现人们面前,才能让更多的人正确深入的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避免汲取惨重的教训,从而避免因小失大,避免落入非法集资者的圈套造成惨重的损失。

3、规范公职人员的投资方向和行为

为了扩大正面教育和宣传,国家政府规范公职人员的投资方向和行为,严禁党员干部,行政工作人员和教师等群体参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和高利贷活动,不参与投机倒把,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和理财观,从而言传身教,正面的引导人民大众正确投资,理智理财。

4、运用好舆论的平台,并借机广泛的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正确的理财知识

组织各机关,单位,村委,利用报刊,书籍,影视,网络等各种舆论平台传播非法资金的危害性,千方百计在人们心中敲响警钟,且警钟长鸣。

5、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明晓参与者投入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高收益一定会伴随着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号召人们树立正确的致富观,只有自觉抵制天上掉馅饼的诱惑,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合理理财。才能从真正的让广大参与者忌惮风险,不盲目的受高额利益的驱使,从而做到认真识别,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谨慎投资。

(三)严防死守,建立有针对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金融业务监管和引导

1、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重点监查管理涉嫌非法集资和高利放贷人员

非法集资者之所以能够得逞,就是打着响应国家扶持的项目的旗号,投机钻营监管机构的空子,伪造合同,欺骗善良的人们大众。只有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重点监查资金动向,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另外,对那些涉嫌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的工作人员进行严密的监查,才能防患于未然。

2、广设相关投诉受理中心

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广泛的设立非法集资投诉受理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制定奖励办法,正确引导,发动群众的力量,互相监督,积极举报。

3、做好排查预警,做好风险提示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都很隐秘,很多已经崩盘了,大家还都浑不知觉,由着利欲熏心的非法集资者转移或挥霍资金,逍遥法外。如果建立严谨的网络排查体系,高度警惕本地区的各类融资行为和资金的动向,不定期的开展风险评估和排查,对那些非法从事地下金融活动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及时排查和取缔,就会及时的发现隐秘的问题,及时的牵制和避免更大的损失。

4、加强资金审批力度,审批和监管一条龙

明确职能部门,细化处理办法,加强资金的审批力度,警示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切实承担互相监管的职责。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格局。

二、个人预防非法集资的手段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国家规定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高利投资回报很可能伴随着非法集资行为。

由上可知,可以得到多种预防的措施,而想要预防的措施得到明显的效果,那么也是要公安机关还有公民之间的互相配合,共同采取预防方法,立法的同时对居民进行教育,在遇到将要转账的受骗者及时进行劝阻,这样才能有效的预防非法集资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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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属于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同时,《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在众多“雷区”中间,众筹模式的生存空间又在哪里呢?

一、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随着P2P、“众筹模式”等互联网金融形态在国内的逐渐成长,此类模式在涉嫌非法集资方面已经引起了有关监管部门的关注。

继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于;1999年1月27日颁布了《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之后,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界定了“非法集资”行政认定的问题、“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证据的收集问题、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8部分内容,将现在新型的“众筹模式”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的情形纳入到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内,也体现了相关监管部门与时俱进的监管措施。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的内容,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意见》中强调“各种途径”,显然,互联网不再是法律规制的空白地带或灰色地带,比以前更加明确了显示出此次“两高一部”联合发布该《意见》的针对性。那么,“众筹模式”是否会因此“中招”,都沦为“非法集资”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众筹模式”究竟是什么?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二、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众筹模式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

按照目前国际上对于众筹的标准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四种: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奖励众筹、慈善众筹。我们今天在这里主要探讨最可能触及“非法集资”红线的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

从“众筹”的上述定义和特点,我们可以看出众筹属于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同时,《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在众多“雷区”中间,众筹模式的生存空间又在哪里呢?

对于债权众筹,在2013年11月,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微博]有关负责人明确提出“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也要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央行同时还明确了出现三类行为,就是“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第一,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而对于股权众筹,证监会[微博]在2014年3月的新闻发布会上对股权众筹进行了肯定,“股权众筹融资,可以说是近年来出现的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创新型融资模式。我们认为,它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和帮助信息技术产业化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监管层对于股权众筹的首次表态,表明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股权众筹完全可以找到合法的操作空间;但是这一表态也不意味着肯定所有的股权众筹模式,针对其中可能出现的资金池风险或违约风险,证监会目前正在进行调研,并且会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相信在监管部门进一步出台具体细则后,股权众筹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将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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