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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团伙犯罪中,如何区分能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019-07-01 来源: 浏览:3568次


观点来源:(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5号

裁判规则:能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非法融资的团伙犯罪中,可以综合以下案件理想进行判断:(1)公司能否存在投资运营项目或者项目能否开始实践运作、落实;(2)许愿的高额利润报答或分成来自于什么,是公司的实践盈利,还是客户投资款?分红方式、比例能否超出公司实践运营所得,能否可持续;(3)能否对被害人进行虚伪宣传,欺骗被害人进行投资?例如,虚拟、夸大公司或项目的规模等;(4)行为人对前述成绩能否明知或该当知道。普通来说,运营公司或项目的发起人、组织者或积极参与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该当知道或了解运营的实践情况,他们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实施骗取被害人投资款的行为,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其他参与人员,例如公司普通员工,往往不了解公司或项目的实践情况,只是按照前述人员的指示从事协助骗取投资款的行为,并领取固定工资,不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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