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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认罪态度好可以争取缓刑吗?

2019-05-20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675次

一、累犯认罪态度好可以争取缓刑吗?

首先你应确认是否为累犯,因为累犯是有着其特殊的定义的,有许多对法律不了解的人认为犯罪后再次犯罪就一定是累犯,事实不是这样。其有可能是一般的再犯,而不是累犯。

如果确定是累犯,那么累犯是肯定不能适用缓刑的。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才可以宣告缓刑。可见宣告缓刑的对象是认罪态度好、犯罪较轻、没有再犯危险、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罪犯,从适用缓刑的条件便可看出。

而累犯不管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其都不符合上述条件。我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还明确规定了,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所以,如果你确定是累犯,那么是不能缓刑的。

二、分类介绍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

1、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三、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②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③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当公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后,是一定会受到司法部门的制裁和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或者有自首情节时,也是可以从宽处理的,当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较为轻微,同时不会给社会大众造成危害时,也是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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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累犯可以缓刑吗?

律师 为您解答: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 不适用缓刑制度: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在再犯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从发条分析是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犯罪是已经“实际”执行完毕。

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从法条分析“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既没有“实际”执行。所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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