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博士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打人后对方不愿意赔偿怎么处理

2019-05-1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3249次

一、打人后对方不愿意赔偿怎么处理

1、到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进行调解。

2、再和打人者及其家属进一步协商解决。

3、对方打你的证据,并保留就诊票据、伤情照片、伤情鉴定等证据,在调解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要求其进行相应赔偿。

二、打伤他人是否一定要坐牢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被害人的伤势是轻伤,则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如果再加上有自首情节,一般在处罚上会较轻。很可能判处缓刑,也就是不用收监执行。当然这还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所以,故意伤害案件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并非是一定会判处实行的重罪。

三、打伤他人怎么进行赔偿

被害人及其家属在被打伤后可能马上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求赔偿,此时犯罪嫌疑人方首先应要求对方出具有关伤势情况的材料,如病例、伤势鉴定、伤残鉴定等,然后根据上述材料向律师咨询对方要求赔偿的数额是否合理。

如果对方要求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之内,建议可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向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如能在判决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法庭在量刑上会对被告人考虑酌情从轻处理。

但如果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属于漫天要价,可先不必理睬,也无须理会对方的一些承诺和威胁。如对方可能会说:赔了钱我们就撤案,也可能会说不赔钱就等着坐牢等等。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无权向法院要求撤诉。当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但这并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所以,如果对方属于漫天要价,建议等待法院判决具体赔偿数额。

被告人全部赔偿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在2-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所以打伤他人后赔偿对方的损失非常重要,在赔偿之后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实际对最后的处罚也是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如果把他人打伤了,也不考虑实际造成的伤害程度是怎样的,民事赔偿责任都是其中不可免除的责任。除此之外,结合实际的情况,可能给予打人者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当然认定构成犯罪的话,还会追究其刑事方面的责任,也就是我们说的量刑处罚了。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打人后对方不愿意赔偿怎么处理相关刑事法律知识

我国并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是将致人死亡的后果规定在了故意伤害罪当中,作为其一种量刑情节。接下来,就由北京刑事律师为你详细介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多少年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法条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知识链接: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是指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起刑点为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行为人死刑。但要是行为人及其家属对被害者家属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的话,则在量刑的时候会充分考虑这样的情节,有可能适当从轻处罚。本篇文章由北京刑事律师为你整理编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以上是关于打人后对方不愿意赔偿怎么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专业办理不愿意,打人,怎么处理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如需咨询刑事律师请联系我们。

李扬博士

电话:13552073677

邮箱:13552073677@139.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019室

微信咨询
Copyright 2018 李扬律师 京ICP备17056882号-6 RSS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李扬律师电话 13552073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