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再次判缓刑是否可行
从缓刑的适用条件上来看,缓刑期内又犯罪的缓刑撤销后不应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缓刑适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证实其不能经受缓刑期间的考验,已经从事实上证明了其再犯罪的危险,如果仍对其适用缓刑,则明显有“纵容犯罪”之嫌,且其所居住的社区群众亦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对又犯新罪的缓刑罪犯适用缓刑,直接违反了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
从撤销缓刑的法律规定来看,缓刑期内又犯罪的缓刑撤销后不应再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后必须是实际执行的刑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从该款规定来分析,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只要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法院禁止令的行为,且违法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就必须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举轻以明重,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理所应当不能再适用缓刑。如果对达到犯罪程度的缓刑罪犯撤销原判缓刑后又判处缓刑,显然是罚不当罪,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从缓刑制度的立法原意来看,缓刑期内又犯罪的缓刑撤销后再判处其缓刑的,会削弱缓刑制度的执行效力,降低其威慑力。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对犯罪人宣告缓刑,既不是无罪判决,也不是免除刑罚,而是以刑罚的强制力为后盾,以犯罪人在缓刑期内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保持着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对于缓刑犯罪来说,宣告缓刑迫使缓刑犯严格管束自己,检点自己的行为,以免重落法网,这正是刑罚的威慑力所致。因此,缓刑并非是脱离刑罚的强制性而独立存在,而是在保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影响下才能有效地实施。而缓刑期内又犯罪的缓刑撤销后再判处其缓刑的,势必削弱刑罚的威慑力量和警戒作用,放纵缓刑犯在一定限度内可以为所欲为。
国家的有关部门在具体的问题的处理上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但是会浪费不少的时间,因此自己需要学会等待,如果自己不能积极有效的解决,就会丧失主动权,另一方面有关的当事人需要相信国家的有关部门在问题的处理上会公平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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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虽然可以免除牢狱之苦,但是对于个人来说还是有影响的,不仅会记入案底而且对个人在单位和亲友间的影响极其不好。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就明确一点:无犯罪记录。那么,医生判缓刑开除公职吗?北京刑事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解答如下:
缓刑人员是企业职工的,根据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及行政解释、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缓刑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发给生活补助费;一般可不予开除,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1、 根据第一条"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的规定,及第四条""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期满释放收回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拘役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的,分配适当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重新确定的职务和工资等级应低于拘役前的职级和工资待遇
2、公务员法施行后,公务员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会被开除公职,同时根据党的一些条例,也会开除党籍。
3、事业单位一般参照公务员执行。
一般单位都会以宽容的态度给相关人员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很多人之所以会选择离职普遍的原因都是自己的心里作用,害怕身边的流言蜚语等等,所以,建议大家在平时生活中一定要遵纪守法,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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