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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适用情形

2019-05-08 来源: 浏览:1966次


  明显无罪的案件,应该“自始至终”坚持“无罪辩护”。刑事辩护律师接受案件后,通过与嫌疑人或被告人沟通对话并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很容易对那些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或存在关键证据硬伤的案件得出“明显无罪”的初步证据,此时就应该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向办案机关提出“不构成犯罪”,要求无罪释放。在“审前辩护”中,这种“明显无罪”的案件最容易被“有效拦截”。即使“拦截失败”,辩护律师也应该“堂堂正正”坚持“无罪辩护”立场。此时的任何退让,都容易被办案机关特别是法院以被告人认罪为由做出有罪判决。当然,如果是被告人以认罪争取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律师可以在庭审中坚持无罪辩护,庭后提交一份补充辩护词。毕竟,律师的“独立辩护”需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而不能自行其是。

  可能无罪的案件,往往是辩护律师从证据与法理出发认为有无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做出有罪判决。对于这一类案件,辩护律师需要坚持“审前无罪辩护”,一方面督促办案机关更详细举证,另一方面对案件疑点全面阐释。这种“审前无罪辩护”很容易在办案机关“有罪举证”不能时争取到审前“无罪释放”,也为庭审中的辩护提供材料。此时律师坚持“审前无罪辩护”也就使得办案机关不敢有丝毫松懈,办案机关都会重视“无罪辩护”案件。犯罪嫌疑人口供高度稳定,自始至终坚持“无罪”立场,“可能无罪”的疑点就会被扩大与放大,便于辩护律师从中寻找到证据漏洞,甚至从“证据瑕疵”升格为“证据硬伤”。既然办案机关与辩护律师都没有充足的证据把握,那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应该坚持“无罪辩护”。即使“审前无罪辩护”没有成功,也可以为庭审辩护选择辩护策略留下余地。审前“有罪辩护”很容易导致庭审中只能继续“有罪辩护”,办案机关对辩护律师“先入为主”的看法也会产生消极影响。

  罪与非罪之间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无罪辩护”,也可以用“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如果存在受害人,则可以考虑被告人认罪,律师作无罪辩护——被告人的认罪是“态度”是情理,律师的无罪辩护是“证据”是法理。许多案件要么“无罪”要么“重罪”,此时律师坚持“无罪辩护”也就增加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便于法院全面审查相关证据,“罪与非罪之间”更加审慎。我曾代理过卢某贩卖352克冰毒案件,我抓住侦查机关没有当场固定证据、过分依赖同案犯供述等漏洞坚持无罪辩护,争取到起刑点轻罪判决。我代理的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有一人死亡,则是被告人当庭认罪忏悔而律师无罪辩护,争取到1年有期徒刑判决。

  有些案件“事实清楚”控辩双方没有多少争议,但对于法律适用存在有罪无罪的巨大分歧,则辩护律师应该坚持无罪辩护。我国刑法往往没有对罪刑“下定义”,这就使得许多罪刑仅仅是“描述性”规定,这既导致“口袋罪”的大量泛滥也导致严格的“罪刑法定”容易推翻有罪指控。能够解释刑法条文的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法律解释,但我国“两高”司法解释也获得了这种“解释权”,也就意味着只要没有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可以争取无罪辩护,“生活习惯”不是“有罪解释”的渊源。此外,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并列却没有“明显严重”情由,律师也可以坚持无罪辩护。“三打”期间代理胡某非法经营罪案件,认为公诉人指控既没有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解释依据更没有司法解释依据,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该无罪。此外,组织同性之间性服务、异性非性交有偿性服务是否构成犯罪,只要没有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依据,都应该坚持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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