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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容易进入的误区

2019-05-08 来源: 浏览:6341次


  误解一,认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前,是无罪的。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是现代法制国家刑事诉讼中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显而显见在案件经过审判,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事实存有疑点时,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而推定被告人无罪,因而存在事实无罪和证据无罪的两种结果。但此条并非是无罪推定原则,而是确定有罪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作出的裁判规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是为了保障在强大的公权之下有限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以保证其得到公正审判。可惜,大多数人曲解了此条,误认为即使事实、法律上有罪,只要未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就无罪,这是非典型性逻辑错误,不符合本条的真意。有罪只能经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有罪或无罪的最终结论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的判决。

  至此言语道断,我们不妨翻翻书,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查起诉都是有条件的,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定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法院的审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有犯罪事实、在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

  误解二,认为证明被告人无罪,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要求的首要辩护职责。

  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和《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出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根据事实、法律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观点令人难以苟同。

  显而易见两法条中“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是并列关系,而非先后排序关系,是根据事实、法律等而择其一提出材料和意见而辩护。

  误解三,无罪辩护才是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是指律师为被告人提供了富有意义的法律帮助,有效辩护并不是惟无罪辩护才能达到有效辩护。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的那样,辩护中,需要给法官找一个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合理的、可以协调的结果。也就是有效辩护基于事实、法律,以最适当最恰当最正当的辩护思路进行辩护,以达到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效果。有效辩护的结果除了无罪,还有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效果,广义的无罪辩护还包括撤销案件和不起诉。

  以2015年为例,全国检察机关督促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是法院无罪判决的10倍,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是无罪判决的25倍,相对不起诉是法院无罪判决的49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早一天从犯罪中解脱出来,是一纸无罪判决书远远难以达到的有效辩护结果。

  误解四,无罪辩护才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

  11月5日上午,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透露的一组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无罪判决率为0.016%,逮捕后撤案率、不起诉率则分别为0.007%、1.4%。(无罪判决率,指法院判决无罪的被告人数与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所涉被告人总数的比率。)而在美国无罪判决率为20%,中国香港的无罪判决率更高,达到了45%。

  这就是在“侦查中心主义”的法制环境下,一旦一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法院基本都判有罪,无罪判决九牛一毛,进行无罪辩护难于大海捞针,眼高手低进行无罪辩护犹如竹篮打水一场空。而时下推行的“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庭审实质化改革,让裁判者来承担裁判风险,从理论高度来说当然完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干扰因素太多,无罪判决可能会更加难为。

  误解五,无罪辩护是衡量律师执业能力的标准。

  律师田文昌著言:“刑事辩护不能以输赢论英雄……一个律师,只要尽职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就已经发挥了律师的作用。。。。。。对无罪辩护的盲目推崇,是一种很不成熟的辩护文化。”甚至于有人以没有一个无罪判决辩护成功案例,来妄然质疑律界良心张思之老先生,否定张思之先生对当今中国刑辩事业所做的贡献,这是惟无罪判决论英雄的极端体现。

  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量刑调查程序等内容,未来的庭审辩论将大量集中在程序、证据和量刑等问题上,程序之辩、证据之辩、量刑之辩才是王道,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在正常的法制环境下,量刑辩护才应该是律师的基本功,因为90%以上的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所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才是辩护成功与否的根本标准,无罪判决仅为之一,而非全部。

  误解六,认为只有进行无罪辩护才可能最大限度实现有效辩护。

  有人认为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过程中,应当以无罪辩护来给检控方以最大的压力,给审判先入为主的无罪预期,即便最后没有得到无罪判决,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得到最大限度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但策略上选择无罪辩护,而且战术上也应以无罪辩护出击,以无罪辩护在无形中实现比认罪更好的辩护效果,该想法在辩护律师中普遍存在。是否作无罪辩护应该是在认真阅卷、深入分析事实证据、深刻研究法律适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的基础上而做出的理性选择。

  张明楷教授对此的意见是,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三大部门中侦查、预审、法制、逮捕、起诉、刑庭等六大部门十多人甚至二十多人审查,不会有那么多无罪案件……一个可以做轻罪辩护的案件如果做无罪辩护,会让法官认为律师不尊重事实、法律,从而拒绝接受任何建议,失去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机会。另外,律师职业道德规范除了要求律师必须忠实于委托人,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外,还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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