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上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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