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来源:《刑事审讯参考(总第8期)》—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规则:被告人的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被告人在“炸会”后尚有177万余元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次要缘由是被告人利用“邀来”的会款去“上会”,其他会首尚欠其会款136万余元,构成了连环的非法债务债务关系,并非是其客观上有非法占有别人会款拒不返还的目的,从被告人收到“邀会”款后,将其中的绝大部分款项用于“放会”、“上会”这一理想来看,该当认定被告人“邀会”的目的在于经过用邀来的会款去上别人同类型的“邀会”营利。从表面上看,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行为,经过非法集资的方式非法占有了别人的钱款,但是,被告人行为的目的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别人财物,侵犯其一切权,因此,其行为的本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非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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