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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名刑事律师:伪造公文印章罪构成要件

2019-04-2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2198次

关于伪造公文印章罪构成要件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关于伪造公文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分为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客体要件:伪造公文印章罪的客体要件为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公文指国家机关以书面形式进行命令、指示、处理问题的文件,其不分语言形式和手写或印刷体。一律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文。证件指的是由国家机关制造颁发的各种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事实的凭证。如:驾驶证、结婚证、学生证、营业执照等。印章则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符号与标志,公文上盖上公章后便即刻生效。

客观要件:即是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所谓伪造有两种情况,无权制造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印章。

①复制,模仿其特征并伪造出的假的公文证件印章。或是制造并不存在的公文证件印章。

②非国家机关人员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国家机关人员未经批准允许私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另外,对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进行模仿并私自签发公文证件,皆以伪造论处。变造指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即对国家机关的真实公文证件印章或是伪造的进行有偿转让。

主体要件:伪造公文印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均可构成伪造公文印章罪。

主观要件:犯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过失导致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均不构成伪造公文印章罪。举个例子,甲纵火大厦,使乙趁机偷走了公章,并进行了伪造。如此,甲只能构成纵火罪,而不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以上就是关于伪造公文印章罪的构成要件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人民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行的法定货币,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有损人民币的行为,国家法律严厉打击货币犯罪,规定了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等等,什么是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的行为表现是什么?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方法加工处理,以增加货币面值或增大货币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是两种确有较大差异的行为。前者是对真正的货币予以加工而增加币值或币量的行为,其特点是假中有真;而后者则是仿照真币制造假币的行为,完全是以假充真。变造行为的手段、特点决定了其变造货币的数量是有限的,不可能与伪造货币的数量相提并论,因此变造货币的社会危害性也远小于伪造货币罪。尽管如此,变造货币也会使人们怀疑货币的信用,担心交易的安全,从而影响国家币制的稳定,因而变造货币行为同样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在客体要件这一问题上,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相比,只有侵犯程度的不同,而无实质上的差异。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币的基础上,以真币为基本的材料,通过对其剪贴、挖补、拼凑、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致使原有的货币改变形态、数量、面值造成原货币升值的行为。如将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过涂改变为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或把一张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过揭层加工后变为两张50元额的人民币等等,就都是变造货币的行为。

变造货币,从广义上来讲,应属于伪造货币的一方式,因为经过变造的货币已不会再是起初真正的货币,而是一种以假充真的假币,但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两者的行为方式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变造的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对其所进行的加工与改造而使其增加数量、面值的行为,无论其如何加工处理,变造后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着原货币即被加工对象的成分,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油墨、颜色、图案等。其是一种在货币存在的前提下,由少量货币变为多量的货币的行为。而伪造货币则不同,它是从无货币到有货币 为。采用将一些非货币的物质材料经过一系列的诸如复印、影印、描绘等方法而使其变成货币的行为,有的伪造不需要使用货币,如利用报纸、绘画、凹缩印本剪裁粘贴假币就可不利用货币;有的虽然要利用货币,如用彩色复印机复印,用照相机拍摄而制成假币等,但无论是利用货币还是不利用货币伪造货币,伪造后的货币都不会有原有货币的成分。再从产生和后果看,伪造往往可以成批大量地进行,但变造就难以做到,因此,前者产生的数量常常要比后者大得多,并且由于伪造利用的一般都是先进的技术设备,而变造行为则主要是依靠一些手工所为,所以,在逼真程度方面亦是伪造的要比变造的象得多。为此,将两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并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规定不同刑罚,显然有着其内在的必然性。

变造货币必须是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运输假币罪的数额标准,即变造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可视为“数额较大”。未达到以上数额的变造货币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货币数额应该是指变造后的货币额,而不是变造前真币的数额,因为对国家货币信理制度危害的显然是变造的货币而非变造前的真币。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货币并进行变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币量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货币而进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变成的面值或币量多大,均不构成犯罪。例如在实践中可能有的行为人因各种原因间接获得外币而又不认识,行为人出于好奇等心理对其进行剪贴、挖补、拼凑、揭层、涂改等,有的变造后还作为纪念品送给他人,对此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应注意的是,本条没有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营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变造货币且数额较大的即可构成本罪。实际上,行为人如果仅仅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于自己玩赏、收藏的目的,一般变造的数量也不会太大。行为人变造数量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为人具有营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过本条对此不要求,这样更便于司法实践对故意变造货币行为的认定和惩治。

以上内容由整理提供,变造货币是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见的变造形式主要有将真币拆分成几部分,在加入假币等,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到你,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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