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博士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婚姻诈骗罪犯判几年

2019-04-2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2369次

关于婚姻诈骗罪犯判几年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伴随着现在社会男女比例失调的问题,女性人口比男性人口较少而导致很多的单身男性找不到自己的配偶急切的需要结婚,许多的不法分子就通过这样的一个情况借用婚姻的方式来进行诈骗,而婚姻诈骗也是属于诈骗行为的一种所以在被确定是为婚姻诈骗后是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分的。既然是诈骗那么婚姻诈骗的目的就与其它的诈骗行为相同,都是以骗取钱财为目的,而婚姻诈骗的主要手段就是使用一些虚构的事实或者是以隐瞒真相的一种方式进行行骗,由于一般的婚姻诈骗骗取的他人财物的数额较大,通常会认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关于诈骗类的法律上面表明不会将婚姻关系作为诈骗犯罪是否能够成立的一种必然的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构成了诈骗即使是婚姻的关系也会因为诈骗被定罪。因为婚姻关系并不是一种能够避免责任的关系或是条件,如果是因为具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的行为给否认了的话显然是行不通的,所以婚姻诈骗才会被认为是犯罪的一种。但是如果已经确认了是婚姻诈骗的,要注意的就是需要提交的材料是有要求的,还有一些确认婚姻诈骗的方法,首先就是关于身份证真伪的鉴定,在双方相处时要记住其身份证号码和名字,如果有必要还可以记住对方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再到公安机关查证是否有这样的一个人或是号码,然后查明户籍的真伪性,根据自己记住的其户籍所在地到当地继续查访,询问当地派出所是否有这样的一个人,最后呢就是查询对方是否有结婚的记录,看对方以前有没有登记过结婚,经过这些方法的验证可以初步的确定是否是婚姻诈骗或者是找出犯罪人的相关信息。

但是对于这样的问题的判断也需要谨慎,不能单方面的认为是婚姻诈骗的行为,其实还有可能是不道德的婚姻,如果在过激的情况下也会被误认为是婚姻诈骗,那么具体的如何区分这两类的情况,首先就是看犯罪的时间,而婚姻诈骗的时间一般是在结婚前进行的,在结婚前利用结婚的条件来非法的占据他人的钱财实行犯罪;还有另外的判别婚姻诈骗的条件就是,看双方相处时对方是否使用了虚构事实也就是欺骗的方式来骗取他人的钱财,通常行骗人会给被骗人一点好处,再实际掌握和控制被骗人的钱财的行为。

除了前面的两种可以判定为婚姻诈骗的行为还有第三种行为也可以判定为婚姻诈骗,那就是要看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被骗取的财产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又或者是被骗的财产与被骗人是有关系的但是又是其他人的财产的情况,那部分的财产不是属于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这样也是属于婚姻诈骗的情况,还有最后一种情况就是事情发生后关于被害人的态度来确定情况,而最后构成并且被认定为婚姻诈骗的根据我国的法律将会根据情况会被判刑并且处罚相应的罚金,根据诈骗的数额来看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或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又或者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一、新婚姻法中对夫妻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截止发稿的时间,其实我国并没有对《婚姻法》作出什么调整,但是在关系到夫妻债务问题时,在2018年年初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一部司法解释,其中就夫妻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指导性意见。

2018年1月17日,我国最高法紧急出台了关于夫妻债务的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新的规定。这对保护夫妻一方个人利益可以说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日后就不用再担心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对方虚构债务让自己一并承担了。

二、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注释】

根据这条的规定来看,现在要想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就需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字或者没有签字的一方在事后作出了具体的追认,这里的追认就包括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作出,否则的话,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自然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这部分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释】

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可能因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对外借债。这样的情况下,不能很绝对的认为所欠的债务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毕竟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可能对各自取得的财产约定了归属。不过要是在这方面没有约定,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的约定时,那么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实也是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的。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注释】

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借债的,其实这都是有一定的范围,所以要是夫妻一方对外借债的时候涉及到的数额比较大,往往就会按照夫妻个人债务进行处理。而作为债权人,在主张的时候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话,那么此时也是会将这部分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是关于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婚姻诈骗罪犯判几年的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专业办理几年,罪犯,婚姻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如需咨询刑事律师请联系我们。

李扬博士

电话:13552073677

邮箱:13552073677@139.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019室

微信咨询
Copyright 2018 李扬律师 京ICP备17056882号-6 RSS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李扬律师电话 13552073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