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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辩律师:脱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的依据是什么?

2019-04-26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602次

关于脱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的依据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脱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的依据是什么?

脱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的依据是我国的《刑法》,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脱逃罪是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为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逃离监禁处所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是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关押的未决犯。(2)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3)主观上出于故意。(4)客观上表现为从监禁场所脱逃,或在押解途中脱逃。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非法关押的人谈不上构成脱逃罪;劳教分子、受行政拘留处分的人,不能构成脱逃罪;被司法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人逃走的,不能构成脱逃罪。

关于被关押的嫌疑人脱逃问题,新刑法比原刑法规定严密。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其犯罪动机是逃避羁押和刑罚的处罚。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从羁押、监管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应注意区分脱逃既遂、未遂的界限: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控制,是既遂;如果实施脱逃,在羁押改造场所就被发现的,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的范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既遂、未遂是量刑的情节之一。

三、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

脱逃罪可以以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实行,作为方式即以积极的方式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控制,不作为的方式即依法应当返回羁押场所继续羁押而逾期不返回的。(如:羁押场所因其表现良好清明给予其三天假期,期限已满,仍不返回羁押场所)。

犯罪分子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判决并服刑期间,应当积极参加思想改造和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减刑和宽大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犯罪分子有脱逃行为的,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惩罚,另外,犯脱逃罪的显然是罪上加罪,在犯罪子女落网后,应当对重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逮捕、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前述人员如果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构成脱逃罪,那么对此罪应该如何处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脱逃罪

(一)脱逃罪的概念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二)脱逃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4、犯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

二、如何正确认定脱逃罪

行为人实施脱逃的目的在于逃离羁押或者改造场所,以达到逃避关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脱逃行为是否得逞,主要应看行为人是否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是否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

实施脱逃,如果在羁押改造场所内被发现,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的范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区别既遂与未遂,是量刑的一个依据。

三、构成脱逃罪的该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值得一提的是,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脱逃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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