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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辩律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2019-04-26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637次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是: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内容拓展

(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06.04)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3)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一般有三种,主要是对于各种犯罪情况的内容处以不同的惩罚做出了相应的解释,针对其中每一项的犯罪内容都进了详细的分析和解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也是属于性质比较恶劣的情况之一,一旦触犯也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相应的也出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下面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

(一)《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06.04)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三)《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3)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性质比较恶劣的,它是对公共场合下不特定的多数人以及财产的造成威胁或者实害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量刑?这些内容你可以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以上是关于北京刑辩律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专业办理司法解释,公共安全,危险,方法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如需咨询刑事律师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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