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不加刑新的犯罪事实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上诉不加刑新的犯罪事实是什么?
刑案“上诉不加刑”,通常理解为被告人不服一审审判结果,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就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这样的理解具有一定片面性。
具体的是:
“上诉不加刑”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应遵循的量刑规则。
其目的在于: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审判/公诉工作,特别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在审判中查明案件事实,依据所查明案件事实进行定罪量刑,从而保障对被告人一审定罪量刑的准确度,维护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具体理解】
对于公诉案件(检察院起诉的案件):
A、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检察院未抗诉的,人民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
1、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不得加重对上诉人(被告人)的处罚;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
1)检察院对于该案未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2)检察院对于该案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可以加重对被告人处罚,
但原审人民法院不认为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则原审人民法院只能以原始判决刑罚为上限,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B、公诉案件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
A、被告人上诉,被害人未上诉的,人民法院审判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
B、被告人、被害人均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我国有上诉制度,因为我国实行的时二审终审的审判制度,之所以适用这样的审判制度,是因为这样更能够体现司法公正。一个案件很复杂,不能够保证一个法院就能够将案件处理的很好,所以会设置二审的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我们发现在民事诉讼当中,虽然经过了两级法院的审理,对于案件的判决、裁定也生效了。但实际上,也是可以申请再审的,不过这个再审与上诉就没有什么关系了,这属于审判监督程序。至于刑事案件二审后还能上诉吗?下文,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的二审?
刑事诉讼中的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同时,刑事诉讼的二审实行全面审理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刑事案件二审后还能上诉吗
一般情况下,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是,任何规则都有例外,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二审终审制的例外。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申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等提起。
同时,当事人以申诉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满足以下时间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二)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二审就意味着审判的终结,意味着判决的生效。但是,如果一审和二审的案件确实有错误而影响公正的判决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序方面的提现。
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其实在二审之后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就会生效,虽然之后都是有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对案件进行再审,但实际上这与上诉是没有什么关联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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