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金额认定方法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当我们在车站或其他密集地区,我们会发现很多盗窃行为,很多人会被偷一定数额的金融,但这种行为也会受到起诉,并会受到一定数额的惩罚。以下将由我介绍并分享盗窃金额。
盗窃数额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被窃财产有效价格证的,根据有效价格证确定;没有有效价款证明或者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二)发生外币盗窃的,应当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在盗窃过程中公开公布的人民币价格,将人民币兑换成人民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不得公布汇率中间价。外币按照盗窃时国内银行人民币中间价转换为人民币,或者货币计算在国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兑美元汇率和中间价人民币兑美元汇率;
(三)盗窃金额可核实的,按核定金额计算;盗窃金额不可核实的,按盗窃前六个月计量器具显示的月均正常金额减去月均正常金额计算;盗窃金额盗窃罪在正常使用前不足六个月,在正常使用期间按月均使用。盗窃金额是通过在盗窃后减去测量仪器显示的月均金额来计算的。
(四)明知而使用用于窃取他人通信线路或者抄袭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或者设施的,应当按照合法使用人为其支付的费用确定盗窃数额;没有直接确认的,以盗窃和复制合法用户电信设备和设施后的每月支付金额计算,减去盗窃和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或者设施不满六个月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
(五)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待售的,应当根据被窃货物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如果盗窃对所有者造成的伤害大于盗窃金额,则损失金额可视为判刑案件。
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票据被盗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被盗金额:
(一)盗窃无记名或者未报告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或者有价证券的,应当按照盗窃时的面值和应得收益,如水果、奖金、奖品等计算;
(二)盗窃数额应当按照因盗窃登记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票据而变现的部分财产的价值计算;如果损失未兑现,但业主无法通过报告损失、弥补损失等方式避免损失,则应根据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失窃数额。
确定盗窃量的方法
1.被盗财产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照有效价格证明确定;无有效价格证明的,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2.盗窃外币的,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货币的兑换率,应当在盗窃时折算成人民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盗窃时未公布的外币,应当按照盗窃时国内银行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国内银行和国际外汇市场的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应按人民币对美元的固定汇率确定;
3.盗窃电力、煤气、自来水等财产和盗窃数额可以核实的,应当按照核定的数额计算;盗窃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盗窃前六个月内的正常数额月均减去盗窃后计表显示的月均数额计算;盗窃前六个月内正常使用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使用的月均减去盗窃后计量的月均计算;
4.知道窃取其他人的通信线路并复制其他人的电信代码号码的电信设备和设施使用它,盗窃金额根据合法用户支付的费用确定;如果不能直接确认,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和设施是盗窃和复制后的月付款额,复印和复印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减少;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和设施不到六个月,根据实际使用月均电话费推断盗窃金额;
5.盗窃数额,按照窃取他人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人通信号码所出卖的赃物数额确定。
如果盗窃对所有者造成的伤害大于盗窃金额,则损失金额可视为判刑案件。
确定盗窃有价值付款凭证、可转让证券和可转让票据的方法:
1.如果被盗的匿名支付证,有价证券或贵重票未丢失,则应根据面部金额和盗窃时可获得的利润,奖金或奖品计算盗窃金额;
2.如果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或有价票券已兑现,则盗窃金额应按财产已兑现部分的价值计算;如果盗窃金额未兑现,但通过挂失、报销和补发程序无法避免的损失,则盗窃金额应按财产已兑现部分的价值计算。盗窃罪按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上海可以算是我国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而上海市也是根据了最高法、最高检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规定,制定了本地区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这在对盗窃犯罪定罪处罚时是有很大帮助的,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上海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内容吧。
一、上海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3万元以上不满30万、30万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初犯;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参与分赃或分赃较少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上海市关于盗窃犯罪的量刑规定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的,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五)对于盗窃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七)需要说明的事项
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第一、二、三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6.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阅读完上文后我们知道,上海市对盗窃犯罪数额的规定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的,但又与国家的规定有所不一样。同时,还整理出了上海市盗窃犯罪的量刑处罚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惑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以上是关于北京刑辩律师:盗窃罪金额认定方法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专业办理盗窃罪,金额,方法,有哪些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如需咨询刑事律师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