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博士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标准是什么

2019-04-10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2084次

关于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标准是什么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我国的土地一直是一种珍贵的资源,农业用地更是土地之中比较重要的一种资源。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需要依靠土地养活许多人。对于侵占土地特别是农业土地有哪些判罚呢。下面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标准都有哪些依据,这类侵害我国土地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以上是关于北京刑事律师: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标准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专业办理农用地,标准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如需咨询刑事律师请联系我们。

李扬博士

电话:13552073677

邮箱:13552073677@139.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019室

微信咨询
Copyright 2018 李扬律师 京ICP备17056882号-6 RSS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李扬律师电话 13552073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