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应该如何认定抢夺罪?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应该如何认定抢夺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二、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可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四、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一)两者的主观区别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多去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
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二)两者在抢夺财物时对被害人伤害情况的不同
1、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
2、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
3、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在判定是否构成抢夺罪的时候,构成要件是一方面,但是数额也是比较重要的。根据规定此时要求抢夺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否则的话不能构成抢夺罪,只能按照一般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来处理。另外,虽然抢夺过程中也伴随着暴力行为,但与抢劫罪相比,这里的暴力强度没有那么大,另一个也是针对被夺财物实施暴力,而并非是对受害人实施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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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属于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在对抢夺犯罪进行处罚之前,需要先了解法律对抢夺罪数额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抢夺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即: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8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从该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规定中可以知道,如果抢夺具有下列情形的话,那此时,“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抢夺罪情节规定:
1、抢夺罪其他严重情节
(1)导致他人重伤的;
(2)导致他人自杀的;
(3)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2、抢夺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针对财产类犯罪,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时候,都需要知道具体非法所得的财产数额是多少。针对抢夺罪,法律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具体的数额要求,请各位从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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