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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认定标准是什么刑事法律知识

2019-04-0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2170次

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认定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1、客体要件

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则的行为。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投资者对信息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虽然在程序上与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内幕交易一样都直接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2、客观要件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里“有关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

4、主观要件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过失不构成该罪,如犯罪主体不慎将未公开信息泄露,导致信息获取者进行证券交易,则不能按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也是需要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会以这里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论处。至于立案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来看,分为了多种,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那么就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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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虽然是一个网络时代比较,发展快速的一个时代。但是好多的信息在公布之前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规范和审批以后,才对信息进行公布的。这种情况下,有些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对未公开的信息做交易,有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的。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罪量刑是啥的问题。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罪量刑是啥?

个人犯罪

1、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个人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六十八条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三、立案标准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6、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上述资料中,详细为大家介绍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罪量刑是啥的问题。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未公开的信息,任何人是不得进行交易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对国家的形象是有所损害的,犯罪情节较重的话,会处五年已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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