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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刑事法律知识

2019-04-06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3034次

关于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除了对于公民的各种权利进行保护,例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等,对于整个社会的秩序,还有国家工作机关的正常之前的形式也有着相同的保护。如果公民在生活当中妨碍了执法机关或者是司法机关工作的话,很有可能触犯刑法当中的罪名而受到惩罚。

在诉讼这一领域来讲,如果公民采用虚假的手段或者是捏造的事实来向司法机关进行诉讼的话,很有可能就会被判处虚假诉讼罪。所以该罪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一起来看一看该罪的具体情况。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所谓虚假诉讼罪,顾名思义,就是采用虚假的事实和以非法的手段向法院对于某人提起诉讼。希望达到陷害他人得到刑罚处罚的目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虚假诉讼罪不针对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仅仅针对于民事诉讼,也就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如果采用虚假手段凭空捏造事实的话,就有可能触犯这个罪名。

二、具体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从主观上来讲,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在我国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能力的人就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就虚假诉讼罪而言,单独的个体可以犯罪,如果是单位犯罪的话,同样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2.如果是虚假的向他人提起诉讼的话,那么主观方面一定是故意的,不存在过失提起诉讼这一说法。不过主观的目的不是要考虑的对象,不管目的是让他人受到刑罚就可以了,还是从他人身上获利,都不妨碍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认定。

3.从客观上来讲,这一行为必须要侵犯着一定的客体。就虚假诉讼罪而言,它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我国的诉讼秩序。我国的司法机关每日的工作是非常忙的,如果每天都处理这种虚假的诉讼案件的话,那会严重的影响效率,使我国的司法工作没有办法正常的运转。

4.如果要想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话,客观上一定有以下的行为,包括捏造一定的事实或者用假的事实来提起诉讼。损害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双方没有债务关系的情况下,捏造出了一定的债务并向他人进行违约和侵权的起诉。这种情况下就符合了虚假诉讼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可以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也要面临一定的刑罚惩罚。

以上就是关于虚假诉讼罪。如果想要被认定的话,需要满足什么样的药监分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体上来讲,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是必须是以故意的心态进行犯罪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客观上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秩序,还有被自己诬陷,以虚假的证据诉讼一方的合法权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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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牵连犯是怎样的,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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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进行虚假诉讼往往涉及到伪造证据,那么,伪造证据的行为和虚假诉讼的行为就会构成牵连犯。那么,你到底对牵连犯了解多少了,接下来请看为你介绍详细内容。

一、虚假诉讼罪的牵连犯是怎样的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它罪名的情况。在虚假诉讼罪中,要想成立牵连犯,必须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因此,在虚假诉讼中,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这样才能构成牵连犯。

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1、从一重处断原则。例如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

2、数罪并罚原则。如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三、虚假诉讼罪是怎样的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构成虚假诉讼罪,必须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同时还可能对法官职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所谓“捏造事实”,是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如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其次,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民事诉讼。即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提起的诉讼。

最后,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在虚假诉讼罪中,如果要构成牵连犯,不仅要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并触犯不同的罪名,而且行为之间必须要有牵连关系才行。如果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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