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博士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虐待被监管人罪客体是什么刑事法律知识

2019-04-05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3979次

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客体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虐待被监管人罪客体是什么

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被监管的人进行体罚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绑打骂,侮辱人格,进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如何正确认定虐待被监管人罪

(一)罪与非罪

首先,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其次,要将正当的管教措施与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区分开来。根据《监狱法》等监管法规,为保证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监管人员在紧急情况或必要时,有权对被监管人采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闭、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在客观上与体罚、虐待行为相似,实则有本质区别。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具体为监管活动,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机关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机关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而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为审讯活动及证据收集制度,犯罪对象限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2、犯罪主体范围不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法院临时羁押室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可以是各种司法工作人员。

3、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虐待被监管人罪行为人则无此目的。实践中,为了逼取口供而对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殴打、体罚虐待的,应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殴打、体罚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但是应当注意,并非任何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被监管人伤害、死亡的情形,都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被监管人伤害死亡的,应具体分析,分别处理:

1、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中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地引起被监管人伤残或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引起死亡的为故意伤害致死)定罪从重处罚。

2、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中有重伤故意,过失地造成被监管人死亡的,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轻伤结果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

4、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过程中,明知殴打、体罚虐待行为可能造成被监管人死亡,却有意放任的,应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过程中,出于挟愤报复、显示淫威等动机故意杀害被监管人的,对行为人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认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时候,也是要求达到严重情节,否则不能认定构成本罪。而这里所说的被监管人,就不仅仅是指正在服刑的罪犯了,只要是被依法限制了人身自由的人,即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管的人,其实都是在这里被监管人的范围之内。

延伸阅读:

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有哪些

虐待被监管人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虐待被监管人罪客体是什么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都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且其犯罪主体还存在一定的相似性。生活中大家都应该听过刑讯逼供或虐待被监管人的新闻,那么大家知道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有哪些吗?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在上述四方面存在了不同之处,虽然这两个罪的犯罪主体有一定的重合,但还是有所差别的。前者的犯罪主体一般为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则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现在大家都应该知道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有哪些区别了吧。希望本文能为您带来帮助。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怎么定罪

以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刑讯逼供行为怎么认定?

以上是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客体是什么刑事法律知识的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专业办理客体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如需咨询刑事律师请联系我们。

李扬博士

电话:13552073677

邮箱:13552073677@139.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019室

微信咨询
Copyright 2018 李扬律师 京ICP备17056882号-6 RSS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李扬律师电话 13552073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