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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刑事法律知识

2019-04-05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898次

关于侵犯公司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侵犯公司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2、受害企业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包括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法人商誉的社会评价。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侵犯企业名誉权赔偿的注意事项

1、厘清企业名誉权与商誉

企业名誉是指公众对企业人格的综合评价,其范围较为广泛,比如“富士康是否血汗工厂”的评价,而企业商誉是公众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累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相关评价,企业商誉直接关联企业的市场形象、经济利益和市场份额的多寡。

2、穷尽举证方式

对此,可以遵循先损失、后收益、再法院酌定的举证思路。比如甲公司的商业诋毁使乙公司产品销量下降并致大面积退货。首先,乙公司在诉讼中如能证明销量同比下降及退货数量,则可直接计算出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乙公司不能证明损失大小,则可举证证明甲公司的销量同比增长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即甲公司所获利益)作为赔偿依据。在举证过程中,可以综合利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披露、举证妨害、优势证据、专家证人、司法鉴定等手段协助法院查明相关事实。

3、考虑名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在商业诋毁案件中,竞争主体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事实,既可构成名誉侵权,也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具有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关系。但是,起诉路径的选择并非无足轻重。

考虑到法院体系中传统民事法官与商事(知产)法官在审理案件类型、指导思想方面的不同,同等条件下选择以不正当竞争作为诉由更能维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

侵犯公司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显然是公民对公司名誉权实施了侵犯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侵犯名誉权的相关需要进行合法调查取证,并根据当事人对公司名誉权侵犯造成的后果进行司法认定,并根据造成的影响恶劣程度来进行判罚,另外涉及到造成名誉损失的应当进行合法的赔偿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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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哪些?下面,的为您详细介绍。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在通常情况下,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多是故意的,因为侵权人都是想以此来达到贬低他人人格,损害让人名誉的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还存在一种属于“不明真相”的过失。例如上面所举案例的中的第一例,当侵权人不符合实际的消息投书报社时,编辑由于没有深入实际进行调查而信以为真,登报扩散了这种消息,也应认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只不过是一种过失行为。根据民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失同样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犯名誉权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当您的名誉权被侵犯的时候,可以在我们找专业的律师帮助您提起诉讼,恢复您的名誉,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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