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应予立案的是多少钱?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应予立案的是多少钱?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计算。计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需要明确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是以财产的来源不明来进行的,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如果是正常的收入所得,那么就不存在来源不明的说法,另外,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来源不明的数额多少,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财产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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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这些侦查机构来收集证据,证明嫌疑人是有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一些犯罪中,可能对于其中的一些问题需要有嫌疑人来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属于这样的犯罪。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内容,在下文中为您详细分析。
传统的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是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负自证无罪的责任。因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嫌疑人一般不负举证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出台后,多数学者认为本罪打破了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常规,实行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倒置的理由就是“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即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或者嫌疑人必须提供证据说明财产来源的真实性,才能逃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罚。但也有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并没有打破常规,仍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或嫌疑人只需说明来源,至于“说明来源”的真假,仍由公诉机关举证证明,被告人或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分配举证责任要从有利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要考虑举证责任分配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并结合立法的目的。举证责任分配可能性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其标准有两个:一是证据应当或者事实上为哪一方当事人所掌握和控制;二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所造成的困难最小。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永远无法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显然是错误的。从举证责任分配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出发,不可否认,由行为人提供证据证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要比公诉机关容易得多。因此,笔者建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使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必须提高行为人“说明来源”的程度,如“举证说明”或提供确切证据线索说明或者作出“合理满意的说明”等。行为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更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现实性与可能性。公诉机关如果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行为人提起公诉,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拒不说明”财产真实来源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其“说明”没有任何责任,其就会将巨额财产的来源作任意说明,检察机关不能查明财产的真实来源,责任如何承担?由行为人承担是不符合道理的,因为行为人已作“说明”,检察机关不能查明的责任只能由检察机关自己负责,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能推定行为人无罪,那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会形同虚设。因此,应提高“说明”的程度或标准,并且限定其“说明或申报”的时间,不能让其无限期拖延下去,以提高司法效率。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打击的就是破坏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行为,此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巨额的财产收入,需要由其具体说明来源,如果无法说明或者说明的内容不真实的话,则就推定来源不合法,此时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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