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夺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抢夺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二、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可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四、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一)两者的主观区别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多去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
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二)两者在抢夺财物时对被害人伤害情况的不同
1、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
2、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
3、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在判定是否构成抢夺罪的时候,构成要件是一方面,但是数额也是比较重要的。根据规定此时要求抢夺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否则的话不能构成抢夺罪,只能按照一般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来处理。另外,虽然抢夺过程中也伴随着暴力行为,但与抢劫罪相比,这里的暴力强度没有那么大,另一个也是针对被夺财物实施暴力,而并非是对受害人实施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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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经常会发生一些入户抢劫的事情,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以及财产权,那么如何情节该怎样认定呢?现实中有很多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那么抢夺罪转化抢劫罪的情形又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入户抢劫怎么认定
入户抢劫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人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
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门撬锁,危害非常严重,这种入户行为本身就已构成本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抢劫罪的入户行为是其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处理牵连犯的一般原则,只以抢劫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再以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并罚。
二、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抢夺过程中,如以下几种情形,使用了暴力或者致人伤亡的,都将以抢劫罪论处。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
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此外,为了避免因“证据” 认识不一的问题而影响打击效率,《意见》明确规定,对以下3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十分的大,同时抢夺罪的危害性也很大,两个罪名都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而关于抢夺罪转化抢劫罪的具体情形,也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营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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