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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犯罪的特征主要是什么刑事法律知识

2019-04-03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3229次

关于邪教犯罪的特征主要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邪教犯罪的特征主要是什么?

一是“组织”传播对象相对固定。邪教组织的传播对象一般较为固定,大多数的邪教组织盗用宗教的某些成分,甚至直接打着宗教旗号编造、传播歪理邪说,引诱社会闲散群体,不断扩张传播范围。以“法轮功”为例,打着“真、善、忍”的幌子,以祛病健身为名,吸纳组织成员。在法轮功修炼者中,中老年群体居多,还有一些高学历者中青年人群也误入修炼迷信的歧途。

二是传播方式向新媒体转移。邪教组织利用网络设立了专门的网站,将信息上网,通过配发“新闻”、开展“评论”、讲述“故事”等形式,来欺骗读者、蛊惑网民。在该院审理的两起邪教组织案件中,4名被告人均利用邪教宣传网站,陆续下载“法轮功”信息,制作成u盘、光盘、宣传单等宣传品。其中,制作宣扬“法轮功”信息u盘8个,光盘437张,传单、图片765份。

三是该类型案件取证比较困难。邪教犯罪案件的证据量相对较少,取证工作相对较为困难。邪教犯罪的定罪证据主要由书面宣传资料、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特别是一些隐蔽性较强的网络证据或者电子数据,侦查机关难以取得,往往需要被告人提供线索后,侦查机关才能找到网络数据。

四是该类型案件通常具有群体性。邪教犯罪案件犯罪人数较多,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一致,涉及的犯罪面较宽,旁听群众人数往往也较多。同时,被告人的亲戚朋友对邪教犯罪的性质不能有正确的认识,可能会导致案外矛盾的激化。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发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邪教对社会的危害

邪教对于人类,不仅毒害人的肌体,而且侵蚀人的灵魂。邪教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多领域、多方面的。

第一,危害国家政治稳定。表现在:破坏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向公职部门渗透,侵蚀国家机构;挑战现行政治体制,反对国家政权。

第二,危害国家经济秩序稳定。表现在:非法敛财,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进行经济犯罪,破坏社会生产及财政金融秩序。

第三,危害社会秩序稳定。表现在:破坏社会治安;蔑视法律,危害公共秩序;诬告滥诉,干扰司法正常进行;毒化社会风气;干涉婚姻,违背人伦,破坏家庭。

第四,危害社会思想稳定。表现在: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反科学、反文明,亵渎人文精神。

第五,践踏人权。表现在:残害生命,践踏人的生命权;扼杀自由,侵犯人的政治权利;诋毁宗教,伤害信教群众的名誉权。

对于有知识有文化的现代年轻人来说,绝大多数的人可能都难以理解现如今还存在着邪教犯罪,其实打击邪教组织所面临的形势还是非常的严峻的。有一部分的邪教甚至已经大张旗鼓的走入学校,开始为学生宣传所谓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打击邪教犯罪总是要依靠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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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杀人的定罪是怎么样的?

以?山东招远发生的案例分析,此案涉嫌故意杀人罪,并非“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因此理论上最高刑为死刑。所以不适用于《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因为歹徒是直接将人打死,而不是在进行邪教活动过程中致人死亡的。

《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

第七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一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邪教组织真的是社会的毒瘤,甚至有的人认为邪教只是一种精神信仰,觉得掀不起什么风浪。然而,邪教在我们生活中无孔不入,欺骗人的花招层出不穷,不明真相的群众一旦受到邪教的蛊惑,就会聚集滋事,不但给家庭、社会带来危害,严重的还会威胁国家政治安全,所以说邪教的危害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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