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律师: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在开庭前对抗,没必要不管案件情况和对方态度,一接案就先进行威慑,尤其是罪轻案件,而无罪辩护案件在这一问题上需特别把握,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适度对抗,目的是向合议庭传递律师对案件态度的基本信号,即希望案件得到重视和公平公正审理,不走过场,这种对抗应是弱对抗,仅表明态度即可。若对抗信号过于强烈,可能引发合议庭逆反心理,反而不利于案件审理。 李扬律师:另一种是强对抗,适用于开庭前已出现明显迹象的情况,比如合议庭计划用很短时间审理多个罪名的案件,限制律师发言时间,或是合议庭出现明显程序违法且肆无忌惮的情形。我之前代理过一起与某委相关的案件,律师提交了有明确线索的排非申请,按规定应召开庭前会议,但法院却直接通知开庭,书记员甚至不清楚相关规定,主办法官也以线索不明确为由拒绝召开庭前会议,在律师明确指出其程序违法后,合议庭最终屈服并配合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若不进行强对抗,后续庭审很可能走过场,难以保障当事人权益。
李扬律师:对抗的方式,一方面是与合议庭的庭前沟通,另一方面是提出程序性申请。提出程序性申请有一个基本原则,即所有申请都是为了在庭审辩护时产生实际效果,服务于庭审辩护,而非单纯为了申请而申请。当然,也存在极端情况,比如为了等待关联案件的有利判决而拖延时间,提出一些不必要的申请,但这种情况极少。提出程序性申请是有技巧的,以我在东三省代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为例,该案件涉及一份存在问题的价格评估报告,律师希望打掉该报告。经查询发现,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在2013年刑诉法修改后公布的刑事案例中,从未有过允许鉴定人、评估人等出庭作证的情况,且该案法官偏保守,律师判断申请评估人出庭作证获批的可能性不大,但仍提交了申请。庭前会议上双方就此争论,开庭时申请被驳回,理由是合议庭认为没有出庭必要。然而,在庭审质证时,律师发表的质证意见与申请评估人出庭作证的理由完全不同,打了公诉人一个措手不及,公诉人因准备的回应与律师实际提出的质证意见不匹配,只能申请庭后补充书面质证意见。 李扬律师:律师主动提交相关申请,进行适度对抗,很大程度上是向合议庭传递认真要求审理案件、反对走过场的信号。因为公诉人与律师是对抗关系,不会主动考虑对律师有利的点;合议庭即便觉得案件可能存在问题,也很难在双方都未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介入调查,其职责要求其表面保持公平公正。所以,对抗程度的把握确实不易,这与每个案件的合议庭和公诉人的情况相关,而这也正是之前强调对合议庭和公诉人进行背景调查和裁判分析的原因,因为这些信息会影响诉讼决策中对抗程度的把握。
以上是关于北大博士李扬律师:刑事律师在庭前如何把握与控审两方的对抗程度?的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专业办理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如需咨询刑事律师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