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提交审判的诉讼活动。
二、犯罪线索来源:报案、举报、控告、自首;
1、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犯罪线索,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立案是在自诉人向法院起诉的时候。
2、报案: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道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告发的行为。报案主要是被害人和第三人,也就是任何人发现犯罪事实的发生的都可以去报案。
3、举报: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告发、揭露的行为。举报主要是第三人,也就是不包括被害人的案外人
4、控告: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5、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投案,对于构成自首的,在量刑的时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报案、举报、控告都可以指出犯罪事实,报案是任何人只要发现犯罪事实都可以报案。举报是第三人指名道姓的指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控告是被害人指名道姓的指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三、刑事案件的立案;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举报、控告,都应当接受。
2、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3、接受报案、举报、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控告人说明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4、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如果不愿意公安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的,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了犯罪事实,只要能够初步确定是犯罪行为即可,不要立案的时候就查明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主要犯罪事实,也不要求确定构成什么罪名。只要确定不是一般的违法或者民事侵权即可刑事立案。
四、公安机关立案;
1、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公安机关立案前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的处理方式包括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4、无论是立案还是不予立案,都必须是书面决定。
5、不立案的决定必须告知控告人。
五、人民检察院立案;
1、在立案前的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检察院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的处理方式包括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3、无论是立案还是不予立案,都必须是书面决定。
4、不立案的决定必须告知控告人。
5、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六、监察委员会的调查;
1、监察委员会是对履行公职的人员实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属于监察对象。
3、监察机关管辖的六大类88个罪名。
4、六大类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
5、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犯罪由监察委员会管辖。
七、人民法院的立案
1、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刑事案件分三类;
2、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5个罪名,侵占罪属于绝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公诉兼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公诉转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过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
八、不予立案怎么办(立案监督)
1、公民报案并不受立案管辖的限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一般是以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2、控告人的监督
a、公安部规定,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该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b、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c、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
3、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A、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的而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的理由。
B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4、公诉转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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