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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民事诉讼做伪证后果有哪些?

2019-06-1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2662次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罚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法律中有规定,只要是年龄达到了16周岁,同时也具有一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可以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此时也属于故意犯罪,从这点上来看,若是过失实施了相关行为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本罪。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构成此罪同时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往往是在3-7年有期徒刑之间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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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做伪证后果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做伪证的现象日益严重。其主要原因是民事诉讼中伪证并不构成犯罪,处罚较轻,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民事诉讼做伪证。随着伪证的增多,其后果也日益加重。那么民事诉讼做伪证后果有哪些?下面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伪证

民事诉讼中的伪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达到有利于己方(或一方)获得非法权益、免除应尽义务,或损害对方(另一方)民事权益、加重对方义务的目的,故意制造和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或在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故意提供的虚假材料。伪证是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相反的证据。而制造、提供伪证则是一种诉讼违法行为。伪证行为从主体上说,要有制造、提供伪证的人;主观上讲,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客观上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制造、提供伪证的行为;客体上必须是妨碍了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伪证行为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诸方面必须齐备,欠缺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构成伪证行为。

二、民事诉讼做伪证的危害后果

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用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也是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证据一旦虚假,将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伪证的危害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妨害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影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举出伪证,对方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肯定会提出异议,有的会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抗辩,有的针对对方的伪证申请延期举证。法院为了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予以准许。有时也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再次开庭审理。有时对伪证认证不当,造成错误裁判。这样,就会因伪证而人为地增加了诉讼成本,延长了审理期限,浪费了宝贵的诉讼资源,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这在公正与效率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主题的今天,是不应该出现的。《人民司法》在民事诉讼法施行后不久曾报道了这么一个案件: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因为原告串通、贿买了五、六个人一起作伪证,以致法院耗时九个月,花了大量人力物力才将案情查了个水落石出。虽然作伪者最终受到了制裁,但法院毕竟付出了沉重的诉讼代价。

(二)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名誉和身心健康

伪证由于与客观事实不符,伪证的突然出现,一般出乎对方当事人的预料。对方当事人毫无心理准备,疲于对伪证进行抗辩,心理往往处于气愤、受冤的状态。而伪证一旦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无疑就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如果伪证内容牵涉个人隐私,也必然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

(三)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我们知道,司法行为是国家行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义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之中。如果由于法官的业务水平或工作疏忽,使伪证被采信而造成了错误裁判,对于法院、法官来说,可能是百分之一、甚至是千分之一的遗憾。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这样,必然造成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对法律正义性和司法权威性的怀疑,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这也是伪证行为人向司法权威挑战的最严重的社会后果。

(四)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助长了违法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的任务是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于伪证被采信,导致了法院的错误裁判,使无辜者丧失了合法权益、承担了不应有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会使矛盾激化、矛盾程度加深,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在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处理不当而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况并不鲜见。同时,对于“胜诉”一方来说,制造、提供了伪证居然赢了官司,无疑会沾沾自喜。因为法院肯定了他(她)的违法行为。对于伪证者周围的人来说,会产生极坏的负面影响,容易导致违法诉讼的恶性循环。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国家机关的权威。

三、民事诉讼做伪证的处理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又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伪证者处以罚款、拘留运用较多,而追究伪证者刑事责任的较少。

综上所诉,民事诉讼做伪证后果非常严重,不仅妨碍人民法院办案,还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自己也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在此提醒大家,做伪证是不合法的行为,为了社会的公正性,我们须做到有法必依,让伪证在民事诉讼中彻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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