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累犯和惯犯的区别都有哪些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所谓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的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
累犯和惯犯有以下区别:
1.行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条件,而惯犯则不存在这种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惯犯,无前科的而屡次实施犯罪的,同样可以成立惯犯;
2.惯犯反复实施的必须是同种犯罪,而累犯则没有同种犯罪和异种犯罪的限制;
3.累犯要求前后罪须为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而惯犯则无此要求;
4.在主观方面,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则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实施犯罪,不能成立惯犯;
5.构成累犯的犯罪种类多,而构成惯犯的犯罪种类仅限于盗窃、赌博等罪。
二、累犯包括哪些类型?构成累犯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累犯包括两种类型。一种累犯叫一般累犯,另外一种叫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所谓一般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的普通累犯,即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通过上述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 前后两罪皆为故意犯罪。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前后两罪有一个是过失,则不构成累犯;
2、 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罚必须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刑罚种类。
3、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注意这里的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的执行完毕而非附加刑的执行完毕。此外,这里的“赦免”指的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
(二)特殊累犯。所谓特殊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的累犯,即指原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从上述的定义中,我们同样可以知道,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 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当中的任何一类罪。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并不一定的同一个罪名,只要满足同一类罪即符合条件。
2、 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轻重,都不会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这是因为前后两罪的主观恶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会危险性,因此,即便最后前后罪有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同样不会影响成立特殊累犯。
3、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和限制。这也是区别于普通累犯的一个特点。
无论是累犯还是惯犯,其实都是比较可恶的。但我国法律中主要还是对累犯做出了较多的限制,比如,如果认定构成累犯的话,那么就需要从重做出处理。另外,属于累犯的一般是不能适用缓刑的,而在服刑期间往往也是不能被假释,但要是满足减刑条件的话,同样也允许被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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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累犯漏罪行为都有哪些处理方法
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的累犯漏罪现象。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有些刑犯出狱后屡教不改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构成了累犯。还有一些刑犯在服刑后又发现其其他的犯罪行为这就构成了漏罪。那么国家刑法对于累犯的认定条件都有哪些呢?对于漏罪的情形又是怎么处理的呢?
一、累犯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由此可见,累犯的构成必须基于在法定期限内犯有法定的前后两罪这一犯罪事实,其法定的主观条件是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刑罚条件是前后两罪应当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时间条件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刑罚条件和时间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罪犯服刑时发现漏罪如何办理?
移交犯罪地的司法机关处理,然后数罪并罚。
留所服刑就是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罪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时,不再送交监狱而由看守所代为监管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在我国,目前承担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劳改机关有五种:
(1)监狱。即实行最严格管理,关押改造不宜从事监外活动的重大刑事犯的劳改场所。
(2)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即监管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刑事犯的劳改场所。主要收押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罪犯。
(3)少年犯管教所。即监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罪犯的劳改场所。
(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但它亦可监管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属劳改机关之一。
(5)拘役所。即监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劳改场所。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到《刑法》对于累犯漏罪有严格的执行标准。对于漏罪不同的情况有具体的执行方案。这也警示我们法律的威严是不可撼动的。国家对于犯罪行为一直秉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处理方针。任何罪行都不可能逃脱法律之网。如想了解更多可在进行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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