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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什么条件下成立

2019-06-13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2651次


一、共同犯罪什么条件下成立

(一)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二、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很多种,我们主要从主体和主观状态的方面进行了解。

(一)、主体不符合要求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就排除了患有精神病的人、部分未成年人。

在未成年人方面:

1、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不构成犯罪,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实施8种严重暴力犯罪时,才构成犯罪,也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其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通过意思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的共同行为会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严重后果仍希望或放任发生的故意心态。

1. 间接正犯

二人实施了共同危害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主观方面不同,即一个是故意犯罪,一个是过失犯罪,故二人不构成共犯。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各自的行为定罪。

例如:医生张某为杀害自己的仇人病人小赵而故意在其注射的药水上加大剂量,护士林某没检查就给小赵注射,导致小赵死亡。在这案例中张某利用林某的不知情而杀害小赵,属于间接正犯,成立故意杀人罪,林某则成立医疗事故罪,二者不成立共犯。

2. 同时犯

不是根据“一人行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前提下,二人不约而同的在同一地点对同一个人实施了同一性质的行为。对此由于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共犯,应单独定罪。例如:处于树林不同位置的何东某和曾某力都对仇人林某海起了杀心,于是同时对树林中的林某海射击,何东某射中了心脏,曾某力射中了大腿。何东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那么是全部责任”的原则,曾某力也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呢?答案是否定的,何东某和曾某力没有事前的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犯,因此曾某力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3. 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二人实施了共同危害行为后,其中一人还实施了另一人不知的危害行为,此时该人除在共同故意方面承担共同责任后,仍须对超过共同故意的行为自担责任。龙某和苏某共同到一个屋子里盗窃,龙某负责窃取,苏某负责看风,期间龙某发现一名女子并强奸,则该强奸行为不是共同犯罪,属于实行过限行为。

4.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要成立共同犯罪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必须要同时满足了上述四个要件,否则的话也不能按照共同犯罪来对待处理。当然,在共同犯罪中并不必然就会存在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那种共犯人都是主犯的情况也还是有的,实际各个行为人的身份不同,那么之后作出的量刑处罚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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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力,除了司法机关外,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犯,否则就是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司法实践中,在有些非法讨债或其他类似的民事纠纷中,会出现非法拘禁当事人的情况,其违法行为通常涉及到多人共同实施,如果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后悔、害怕、同情等原因中止了自己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止呢?

一、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二、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1、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2、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3、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4、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5、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

综上所述,关于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止如何认定的问题,目前国内法律界有五种观点,首先犯罪中止人不仅要自己中止,还必须使整个犯罪行为中止才能予以认定,其二是中止人自己中止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还有是中止人在自己中止的同时,尝试过中止其他行为人,不论是否成功都可以认定,还包括中止人与犯罪行为彻底切断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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